第B03版:律师讲述

谎称能贷款买车 诈骗千万?最终认定8.7万 获判缓刑

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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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述”版由申房所、盈科所冠名推出

  □  浙江金道(嘉兴)律师事务所  朱凯

  宣称能帮客户办贷款购买摩托车,并在短视频平台投放引流广告,获得了大量客户。但交了定金的客户并不知道,这家公司根本没有去联系贷款事宜,而是直接告知客户贷款未获批,须自行补齐尾款,否则定金不退……

  宣称能贷款

  要求客户交定金

  我的当事人苏凌云和两个亲兄弟一起开了家公司,长期从事摩托车销售业务,但生意一直不温不火。后来,苏凌云发现购买摩托车的人群主要是年轻人。面对总价一万余元的摩托车,很多年轻人感到全款购买有一定压力。

  一次偶然的机会,苏凌云了解到一种新型“商业模式”:

  第一步是发布广告,尤其是通过近年来兴起的短视频平台引流,宣称可以帮助买家办理贷款购车。

  第二步是当潜在客户通过网络咨询时,工作人员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话术,让心存疑虑的意向客户对贷款放心,并让客户先支付1000元定金,并记录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用于办理贷款。随后,工作人员会让客户签署一份电子合同,明确“不按时支付尾款,定金不予退还”。

  第三步是在几天后告知客户,由于客户的征信有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但实际上,苏凌云等人根本没有帮助客户联系贷款平台。此时,客户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短期内自行筹措资金支付尾款,要么不支付尾款,那么公司就会没收定金。

  第四步分为两种情况。针对支付尾款的客户,公司会通知供应商发货。而对于不付余款又希望退还定金的客户,公司也替工作人员准备了一套话术加以应对,实在不行就酌情退还部分乃至全部定金。

  生意红火

  开设两家分公司

  采用这一新的“商业模式”后,公司的成交量、营业收入均大幅上升。不到一年时间,交纳定金的客户有将近2万人,收取的定金高达1000余万元。

  公司发展如此“红火”,以至于苏凌云等人又开设了两家分公司,采用相同的模式经营,这几家公司的员工总数有近百人。

  在苏凌云等人看来,他们只是采用了新的营销方式,所谓帮助办理贷款只是一种托词,目的是让客户因为有了“沉没成本”而继续支付尾款,从而促成交易。

  但由于有客户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进行了刑事立案,并对苏凌云三兄弟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这对苏凌云一家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由于三兄弟都是公司股东,平时在公司各负责一块工作,所以无法区分主从犯。也就是说,如果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成立,三兄弟都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

  犯罪金额

  从千万元到8.7万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苏凌云辗转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

  尽管苏凌云在侦查阶段已被取保候审,但他自己知道,前景不容乐观:公安机关为该案投入了大量办案力量,先后找到数百位被害人调查取证。

  起诉意见书中,根据公司的银行转账流水,对公司的每一笔交易都进行了统计,认定苏凌云等人的诈骗金额共计1000多万元。

  在向苏凌云了解案情过程中,我注意到一个细节。苏凌云表示,如果他们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诈骗”,那么每“骗”一次的收益顶多是1000元。但是,销售摩托车的利润是高于1000元的,因此,他们还是希望客户能补齐尾款,以赚取更高的利润,事实上也确实有很多客户补齐了尾款,公司也实际安排了供应商直接发货给客户。

  也就是说,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大量的真实交易,这部分客户交纳的定金实际已抵充了货款。因此,苏凌云的上述说法,能不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成了本案辩护的关键之处。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申请查阅了案卷材料。经过仔细阅卷我发现,卷宗中有上游供货商B公司、C公司的证言,表明苏凌云等人确实委托他们直接向补齐尾款的客户发货。B公司还提供了完整的发货记录清单,显示先后发货的共有4500余单。

  我认为苏凌云的辩解有相关证据的印证,公司仅通过一个供应商就发生了4500余单真实的交易,因此就犯罪金额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异议。

  我指出:首先,在案证据已经证明苏凌云等人与客户之间存在大量真实交易,并不是每一笔1000元的定金都是诈骗。因此,根据银行转账流水认定诈骗金额的做法是错误的。

  其次,根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有被害人明确表示自己被骗,且后续未再支付尾款,才能认定其被骗了定金。

  最后,按照诈骗罪犯罪金额的一般认定规则,苏凌云等人在案发之前已经退还给客户的定金部分,应当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

  第一份律师意见书交给检察官后不久,案件进入了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将案件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次,公安机关变更了起诉意见书,根据在案8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苏凌云等人的诈骗金额为8.7万元。

  得知这样的变化,苏凌云和我都松了一口气。

  认罪认罚

  如愿被判处缓刑

  初战告捷后,我们的努力仍未停止。经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我认为本案定性为诈骗罪并不准确,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首先,本案中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其次,各被害人被骗是基于对合同关系的信赖。正是因为买卖合同的存在,被害人才向苏凌云等人支付了定金。苏凌云等人也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通过诱使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己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最终完成犯罪闭环。

  最后,本案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市场交易秩序,苏凌云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破坏了摩托车买卖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基于以上理由,我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第二份律师意见书,就本案的定性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还提交了载有类似判例的案例检索报告。

  这份意见提交后,案件又进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关于定性的意见。鉴于苏凌云有坦白、主动退赃等从轻情节,我们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检察机关提出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苏凌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在我作为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苏凌云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正式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判处苏凌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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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3谎称能贷款买车 诈骗千万?最终认定8.7万 获判缓刑 朱凯2025-01-20 2 2025年01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