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王晓阳 张浏清
电工作业时意外身亡,公司却被恶意注销,导致家属维权无门,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帮助弱势群体维权。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因带电作业身亡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被告作业商场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等人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合计120余万元。
电工身亡公司却被注销 家人维权无门
2023年8月初,虹口区某美食广场停业准备撤场,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交代大堂经理谢某找人承担拆除工作。经潘某某同意,谢某将相关工作交给公司兼职电工尹某某,尹某某随后招用朱某某、刘某某等人参与电缆拆除工作。
然而,当月底,朱某某在拆除作业中,使用钢锯切割电缆时突然发生事故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评估显示当时作业环境内存在触电安全隐患,但由于尸检显示死因不明,事故调查组最终未将朱某某死亡情况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认定。正因如此,事发后公司股东与朱某某家属在赔偿事宜协商中一直态度消极,协商始终没有结果。
当年12月初,在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分别就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潘某某却联合另一股东递交《注销清算报告》,承诺“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公司财产已处置完毕”,在12月8日将公司注销登记。
调查核实为弱势群体发声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2024年年初,接到区应急管理局移送的线索后,虹口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受理了本案。
检察官初步审查案情后,发现案情错综复杂,于是决定全面调查核实案件情况。在审查相关笔录和证据材料后,认为朱某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务关系。
在调取死亡情况调查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后,检察官发现,电气系统检验评估报告显示作业环境内存在触电安全隐患。而尸检和尸体解剖司法鉴定意见书却显示,尸体解剖未见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及致命性疾病的法医病理学改变,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认为仅就现有条件分析,朱某某的死亡原因不明,并不能认定其一定是触电而死。
为此,检察官走访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一步向朱某某尸体鉴定主检法医师了解情况。主检法医师告诉检察官,尸体电流斑的明显程度与现场环境以及死者身体状态有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无电流斑形成。本案中司法鉴定虽未判定朱某某死亡原因,却排除了疾病、外伤等,结合现场漏电风险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存在电击死的可能。
拆除电缆本应断电作业,事故发生时现场却并未断电,朱某某也并未穿戴防护设备。为此,检察官综合审查本案后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施工场地本身存在触电隐患,且未向朱某某提供必要的安全辅助设备。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的管理职责。司法鉴定意见已排除疾病、外伤致死等其他死亡原因,但不能排除朱某某电击死的可能性,应当认为该公司的过错和朱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达到高度盖然性。
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公司与朱某某家属之间就赔偿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未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朱某某家属,仍提交《注销清算报告》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骗取注销登记,属于恶意注销,损害了朱某某家属的合法权益。
综合以上情况,2024年6月4日,虹口检察院依法向虹口法院制发支持起诉书,帮助朱某某家属维权。
【检察官说法】
庭审中,检察官表示:“本案中,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的管理职责,对朱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且和朱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股东及清算组负责人潘某某等人应对公司所负义务以及虚假清算、恶意注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在办案过程中,综合考虑朱某某家庭困难情况,虹口检察院还帮朱某某家属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帮助他们在民事案件判决之前先解决生活困难。
检察官介绍,在劳务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调查核实权,用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真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让恶意注销成为逃避责任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