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袁园 记者 徐荔
投保前,投保人经常会听到一句话,那就是:“一定要如实告知!”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但如果业务员在保险销售过程出现错误的指引,导致投保人不如实填写《投保告知》,保险公司赔付后,能否向保险业务员追偿?近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案件回顾>>>
王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促成了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的保单业务,并获取了相应佣酬。后来,赵某不幸罹患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绝,理由是没有如实告知之前患有相关疾病的事实,赵先生无奈诉至法院。
审理中,双方就投保时有无如实告知患病这节事实各执一词,赵某认为自己已告知销售人员王某,并提供了体检报告,王某却告诉他未经医院确诊就不属于患有相关疾病的情形。
保险公司则表示,从未收到体检报告,在询问有无既往相关疾病史时,赵某给出的答案为“否”。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在填写《投保告知》中虽有过失,但是因代理人王某的错误解释所导致,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赵某保险理赔款20余万元。
保险公司履行赔付责任后,将王某诉至虹口法院。保险公司诉称,王某没有将赵某患病事实如实告知公司,而且在公司处理理赔事项时,故意解除委托关系,拒不配合公司了解情况,违反委托合同的后合同义务。王某则辩称,不存在误导、诱导赵某不如实陈述的行为,即便在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中有所不当,也是保险公司没有对他进行规范有效的培训管理所致。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向赵某错误解释免体检重疾险的投保条件,诱导赵某不实填写《投保告知》,王某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王某收取该单佣酬,却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以委托关系已解除为由,拒不配合保险公司了解保单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应按合同约定及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而王某对保险产品的错误理解及投保资料的交接不畅,也暴露出保险公司在业务培训、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不足。因此,保险公司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经法官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说法>>>
虹口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张毅分析,在保险行业,代理人的诚信和专业素养是维系公司声誉和客户信任的基石。当保险代理人一味追求业务而隐瞒关键信息,误导消费者导致保险公司面临赔付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 保险业务员应秉持职业操守,诚信展业。保险业务员既要向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如实告知保障范围,也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及承保费率的客户情况;既要在客户出险后协助客户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也要配合保险公司调查销售过程,支持保险公司及时作出相对准确的核赔意见。保险业务员在从事保险代理活动时夸大宣传、隐瞒关键信息、出险后避而不见的做法,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 保险公司应加强人员培训,规范销售过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业务员充分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销售规范,避免此类误导销售行为的发生。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加强销售过程的可回溯留痕管理,以监督规范销售过程,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 投保人应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妥善保留证据。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如实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保险风险评估的关键因素。同时,注意妥善保留所有与投保行为直接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及在整个投保流程中与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所有沟通记录和邮件往来。如果发现保险代理人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应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并向保险公司或当地监管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