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文旅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发布“202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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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8月30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共9章6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提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总体要求和一般规定。二是细化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三是完善重要数据安全制度。四是优化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规定。五是明确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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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2024年6月15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公安部、文旅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规定》针对网络暴力突出问题,从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规范网络暴力信息和账号处置、强化用户权益保护、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系统构建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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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因传播“小学生巴黎丢作业”谣言被处罚
2024年2月16日,自媒体博主@Thurman猫一杯(徐某某)发布了一则名为“巴黎街头惊现寒假作业?”的视频,称其在法国巴黎拾到小学生秦朗的两本寒假作业。4月12日,杭州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网民徐某某发布的“在法国巴黎拾到小学生秦朗丢失的作业本”的视频涉嫌传播网络谣言。公安机关在调查后对徐某某、共同策划者薛某以及二人所在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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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
随着互联网与自媒体的迅速发展,不法分子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通过有偿新闻、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行为,严重扰乱正常新闻传播秩序。2024年12月25日,最高检发布“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等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有利于推动构建良好文化传播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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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某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是某视听作品在中国内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被许可人,因用户可通过某网盘离线下载、分享该视听作品文件,指控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经过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最终维持二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三项;变更二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某科技公司赔偿某传播公司广州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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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网络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案
原告某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是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含澳门)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电视节目的权利。奥运会期间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官网、移动客户端软件,提供2020东京奥运会节目视频。2023年9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24年3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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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诉杭州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奥特曼系列作品著作权人将相关权利独占授权给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触手AI平台的运营主体,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2024年9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同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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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等诉淮安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共同运营某短视频平台,设置投诉举报通道并在用户协议等平台规则禁止恶意举报和恶意投诉解封等扰乱平台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被告淮安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共同宣传、推广、销售代举报、代解封等服务。2024年4月11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同年8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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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侵害人格权纠纷案
原告殷某某是一名配音演员,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经鉴定,上述作品中的声音来自被告一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被告二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其将原告为其录制的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被告三某软件公司。被告三生成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被告四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被告一与被告五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由被告五向被告三下单采购,其中包括了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原告主张,被告一、被告三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五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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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诉杨某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间,杨某某利用其注册的平台账号,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经调查,杨某某等共“养号”1294个,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金额合计19万余元。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后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7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四被告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注销“网络水军”的虚假账号1200余个,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0万元。(内容有删减,标题略有调整)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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