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委了解到,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垃圾监管体制,形成监管合力,《决定》强化了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和派单调度。
针对当前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供需紧张的现实问题,《决定》增加规划资源部门作为有关专项规划编制的会办主体,通过规划明确场所布局等要求。同时,健全场所备案管理制度,对于消纳场所和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低洼地、废沟浜等场所,以及临时堆存建筑垃圾的场所,要求有关单位在启用前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备案;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现场予以核实和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征询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镇的意见。
根据当前建筑垃圾管理的现实需求,《决定》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报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备案;明确施工单位依法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要求;新增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和处置证概要,以及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等规定。
同时,需完善车船运输规范,明确道路、水路运输单位的定期信息报送义务,强化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船的监督检查。此外,新增在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并明确有关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时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