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王晓丹
本报讯 上海某贸易公司财务李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司资金1400余万元。近日,经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李某在贸易公司担任财务,她对奢侈品极度痴迷,日常收入却无法满足她的购买欲。李某管理着公司4个账户,其中2个账户的转账与审批均由她一人负责,无人监督。2022年10月,李某第一次挪用资金,购买了心仪已久的大牌包。
起初,李某每次的挪用数额不大也不频繁,慢慢地,她开始频繁挪用。短短18个月,她向个人转账158次,涉案金额高达1400余万元,平均每月入账80万元,而这些钱全部用于其个人消费。
2024年4月,公司发现账目混乱,内部询问时,李某当场承认是自己挪用了公司资金,并归还了部分资金,但公司认为李某可能涉嫌犯罪,遂报警。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官经审查认定,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贸易公司资金转至个人银行账户,将钱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资金数额达14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全额退还挪用的资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从轻处罚。最终,经普陀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