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新法讯

我国首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行政法规发布

回应公众对“监控越界”的关切

朱非

本文字数:1613

图片为AI生成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行政法规,将自4月1日起施行。“条例”通过细化摄像头安装规范、数据保护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强化公共安全的同时,也回应了公众对隐私保护问题的担忧。

  弥补了“重管理轻追责”的地方立法漏洞

  此前,一些地方曾出台涉及公共安全摄像头相关法规,引发争议。被相关人士认为,法规的制定更多出于公共管理的需求,而忽视了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例如,在储存期限方面,有地方性法规按高不封项的方式来规定,即最低保存期限是30天,最长保存期限则未予限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相冲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峰教授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条例”确实关注到此前地方性法规在公共安全摄像头管理中的争议,特别是在公共管理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问题上作出了系统性回应。如为避免视频数据长期留存导致的隐私泄露风险,“条例”第17条明确要求,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后,若已实现处理目的(如治安管理、事件调查等)必须删除。“条例”第16条等也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作了严格的约束,强化了信息使用的合法性边界,回应了公众对“监控数据被随意调用或传播”的担忧。此外,“条例”还通过压实各方责任,弥补了此前地方性法规中“重管理、轻追责”的漏洞,通过法律威慑减少滥用行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表示,“条例”明确了禁止安装区域及数据存储期限等规定,旨在全方位确保实现公共安全的同时避免对个人隐私造成侵害,而且也能够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人脸识别信息系统等相关产业提供清晰的业务合规标准。

  严格限定适用场景保护个人隐私

  “条例”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必须是“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除此之外,任何主体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安装摄像头。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教授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曾公开表示,这次“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招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房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这是因为民宿的功能已经跟酒店一样,管理也应该完全等同,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民众出去旅游都选择住民宿,因此在这些场所,保护个人隐私非常重要。

  在赵精武看来,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民众容易忽略的不合规的安装场所,包括封闭场所的更衣室、在门对门的城市住宅楼内正对着邻居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等。民众如果发现违法安装摄像头的情形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需要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息。

  还需推动配套细则和公众监督机制落地

  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共安全摄像头管理领域缺乏国家层面立法,“条例”的出台,为公共安全摄像头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未来需要各部门协同推动新规落地执行。

  对此,赵精武表示,“条例”有助于督促管理单位合理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有效预防“以公共安全之名偷拍他人隐私”等现象的发生。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需要相关单位予以配合落实。以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业务合规为例,管理单位不仅需要规范已有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还需要重新调整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对内部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此,可以通过实践范例的方式予以解决,由监管机构定期公布典型的管理实践范例,为管理单位提供更为清晰且明确的业务合规方式。

  朱晓峰认为,此次“条例”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国家层面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的法律空白,更通过细化隐私保护条款、严格责任追究,回应了公众对“监控越界”的核心关切。“条例”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但以个人权利保护为不可逾越的边界,既为公共安全治理提供法治工具,也为隐私保护构筑严密防线。未来实施中,仍需进一步推动配套细则,如信息采集目录公示,以及公众监督机制落地等,具体包括:系统安装时需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公开传播视频信息时需对敏感信息(如人脸、车牌)采取保护措施等,以确保法规从文本转化为实效。  (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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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新法讯 B01回应公众对“监控越界”的关切 朱非2025-02-18 2 2025年02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