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国家公园法》草案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展开研讨。
建议国家公园实行“一园一法”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吕植表示,《国家公园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较一次审议稿有明显改进。就目前存在的问题,她提出了四点意见和建议。第一,建立可持续的“造血”机制,将国家公园的商业价值转化为当地居民的利益,实现国家公园内人与自然的平衡。第二,实行一园一法,因地制宜。第三,着力解决国家公园执法权不足的问题。第四,厘清国家公园当地社区的角色定位,发挥社区内居民的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艳芳对《国家公园法》草案提出六点修改建议。第一,第14条明确国家公园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第二,第15条考虑增加“代表性”作为国家公园划定的指标。第三,第20条应当避免重复表达,明确保护方式。第四,第29条区分生产和生活,允许扩大以保护为主的生产活动的规模和强度。第五,第36条应当避免过于具体的规定,建议给地方政府更多选择权。第六,第39条明确生态旅游的定义,避免限制公共服务。
苏州大学特聘教授、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稳针对草案二审稿提出五点建议。一是管理体制问题方面,应当明确国家公园管理权的中央事权、地方事权或央地共同事权,以及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二是立法权限划分方面,应当明确国家公园立法权是中央专属还是央地共同行使,以及地方在哪些事务方面可以进行创制性立法。三是集体土地和附属权保护方面,应当明确对原住民财产权的保护。四是经营服务项目方面,应当划出专门项目留给原住民管理,并明确经营性收益的分配管理使用。五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方面,应当结合收益分配统筹考虑。
立法旨在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着眼于国家公园的性质、立法目的、生态系统保护与民生发展的关系、人为活动的性质、生态环境要素一体两面性五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他表示,国家公园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而非利用,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应当体现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他认为,国家公园立法应当支持牧民合理的发展诉求,厘清特许经营的范围,明确生态旅游是否属于公共服务活动。
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社坤从草案整体和具体条款两部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他表示,首先在立法技术层面,应当减少指引性条款,明确相关标准和规定;其次,应当明确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地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最后,应当统一用语,明确国家公园建设、保护、管理等概念。此外,他就《国家公园法》草案第13条、第18条、第21条、第23条、第29条和法律责任部分条款逐一发表修改意见。他强调,应当增加自上而下的国家公园设置程序,即中央国家机关直接设定国家公园的程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表示,目前的《国家公园法》草案更趋于政策法或管理法属性,该法应当明确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行使、集体土地权益保护、特许经营等重大问题,在条文表述方面应当避免使用政策用语,明确法律责任对应的行为模式等。他建议该法在后续推进过程中应注意控制节奏,留出时间充分消化、吸取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以理想状态面世。
(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