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前,姚女士的丈夫突然开始抱怨销售情况不佳,影响了他的收入。在春节前,他又表示因为没有完成全年销售任务,自己的年终奖和销售奖金可能会泡汤。
姚女士后来才知道,原来这些“没拿到”的钱都被丈夫拿去打赏主播了……
□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销售业绩不佳没拿年终奖金?
“我最近发现丈夫偷偷打赏一个主播,一开始他还不承认,这几天在我一再追问之下,他才承认短短三个月已经给主播刷了40多万元的礼物,当上了‘榜一大哥’……”
姚女士几年前因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曾找过我代理,而诉讼的结果令她十分满意。因此,这次发现丈夫成了主播的“榜一大哥”,她立刻想到找我咨询,能否把打赏的钱要回来。
姚女士告诉我,她和丈夫何先生结婚十年,有一个8岁的儿子。丈夫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部门负责人,每月固定的收入大概有2万多元,此外还有销售提成,到年底还有年终奖和根据销售任务完成情况给与的奖金。
“大约三个月前,我丈夫突然开始抱怨销售情况不佳,影响了他的收入。在春节前,他告诉我因为没有完成全年销售任务,自己的年终奖和销售奖金可能会泡汤,当时我还安慰了他一番。”
姚女士说,春节期间她和一个朋友碰面,对方的表姐和自己的丈夫恰好在同一个集团,“她说我丈夫是去年的销售冠军,年终奖金加提成怕是拿了十多万元吧?这让我感到十分诧异,当时我的第一反应是:丈夫是不是在外面养了个“小三”?
面对消费记录承认打赏主播
回到家后,姚女士开始不动声色地找机会查看丈夫的手机以及各种消费转账记录,也渐渐发现了蛛丝马迹。
姚女士告诉我,从手机里的相关记录来看,她没发现丈夫有婚外情的迹象。但是,她发现丈夫近期的消费记录的确很不正常,每天都有在某一公司的大量消费。
姚女士对这家公司的名字进行了搜索后才恍然大悟,原来这是一个直播平台!
面对姚女士拍下的大量证据,丈夫何先生终于承认这几个月他沉溺于网络直播,并且在一位主播的直播间持续不断地消费、送礼,以至于成了“榜一大哥”。但何先生也表示,自己和主播从未在线下见过面,更没有什么“婚外情”,他也意识到自己在直播间的气氛影响下花了太多钱,承诺今后不会再看直播和进行打赏消费了。
念及年幼的儿子,姚女士选择原谅了丈夫。但是,想到丈夫短时间内在直播平台花掉那么多钱,姚女士仍然感到意难平。
为此她特地找到我咨询:这些消费是否有可能向平台要回来呢?
直播平台消费一般难以追回
对此,我告诉姚女士,要判断这些打赏能否要回来,最关键的是需要厘清直播间送礼和打赏的法律性质。
在直播活动中,除了观看直播、进行打赏的一方和进行直播的主播,还涉及直播平台、支付平台,只要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或者违法犯罪的情况,直播打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消费,而非对主播个人的赠与。
在打赏、消费过程中,打赏人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用礼物对主播进行打赏,打赏人得到了精神上的满足,享受了主播提供的表演等服务。
那么,主播和打赏人态度亲昵、言语暧昧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呢?
一般来说,直播平台也有相应的监管机制,会对直播内容包括主播的着装、言语和行为进行监管。如果仅仅是在直播平台、直播间进行交流,通常不会达到违反公序良俗的程度。
“因此,如果主播和你丈夫没有线下的实质接触,只是通过网络渠道进行互动,那么对于你丈夫在直播间进行消费,主播本身没有什么过错,也就没有返还的义务。”
我还告诉姚女士,在直播间刷礼物和打赏是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的,这类行为都体现为在平台上的消费,而主播只是基于自己的工作并依据内部协议获得消费中的一部分作为提成收入。
当然,如果直播伴有淫秽、色情等内容,或者用户向主播进行打赏的目的是建立或维持婚外情关系,主播也对此明知,那么打赏行为损害了社会一般秩序和道德,可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此外,如果打赏人和主播建立了直接联系,打赏人通过发红包、转账等形式“打赏”主播,那么这一行为就和直播平台无关了。
司法实践中,如果主播明知打赏人已婚,却和打赏人发展“婚外情”,或者有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那么收到的打赏钱款是有可能需要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我建议姚女士,如果她希望追回部分钱款,还需要在丈夫的配合下进一步取证。
过了一段时间,姚女士告诉我,由于丈夫的打赏确实都是在直播间进行的,最终她没能要回这些钱来。
律师解析
婚内高额打赏属于“挥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
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二)》的这条规定还涉及《民法典》的两条规定。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婚内对主播进行高额打赏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挥霍”,意味着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首先,此时另一方即使不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其次,此时如果另一方起诉离婚,那么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有挥霍等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