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拍案说法

招用童工触“高压线”小吃店被罚一万元

张宇桐/徐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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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员  张宇桐  记者  徐荔

  在繁华都市的街角,有一家小吃店人来人往,烟火气十足。可谁能想到,这家普通的小吃店里竟藏着一个关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棘手问题。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收到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申请,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这起特殊的案子,牵出了一桩非法招用童工的事件,敲响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警钟。

  案件回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身体各种机能和心智尚不成熟,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招用童工。

  据调查,被执行人某小吃店未核实招录人员的真实信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持续两个月,该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

  杨浦区人社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向该小吃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标准给予处罚,共罚款10000元整。

  然而,该小吃店老板却心存侥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提起复议、没有起诉,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杨浦区人社局于是向杨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现已审查完毕,杨浦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说法>>>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受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的少年儿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使用童工行为,因受雇方不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用人单位与童工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招用单位应严格关注年龄要求。一旦非法招用童工,将面临沉重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童工虽然因主体资格欠缺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如果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非法招用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如果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需要注意。考虑到文艺、体育等工作的特殊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确,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应保障被招用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践中常见的儿童演员也不属于使用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组织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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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5招用童工触“高压线”小吃店被罚一万元 张宇桐/徐荔2025-02-28 2 2025年02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