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个人破产法的缺失已成为阻碍创新创业的隐形壁垒,必须通过立法为企业家提供经济重生的机会。”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建议,呼吁尽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为陷入经营困境的商自然人(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职业的个人,对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财产责任)构建债务豁免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亟待地方探索和全国立法
近年来,我国创新创业浪潮蓬勃兴起,但商自然人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陷入“债务泥潭”的现象屡见不鲜。田轩指出,现行法律对创业失败者的保护机制仍存空白,“许多企业家因一次失败便背负终身债务,这严重挫伤了社会创业热情。”
事实上,我国已在个人破产领域展开试点探索。田轩指出,自2018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广东、浙江、江苏等地试行债务清理机制,为诚信债务人提供“重启”机会。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成为全国首个个人破产地方立法,为全国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完成多项相关调研报告。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规模实力、创新水平、国际竞争力和社会贡献不断提升。“然而,个人破产法的缺失导致商自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缺乏破产保护机制,金融机构支持不足,案件执行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创新创业生态的健康发展。”田轩认为,地方试点证明,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有效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但分散探索难以形成统一规则。当前急需通过全国性立法填补制度空白,为创新创业者构建系统性保护网。
以“保护诚信”为立法基石
对此,田轩建议尽快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立法程序。明确立法目标,以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商自然人为核心,为其提供债务豁免机制,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他进一步解释说,设立以“诚实申报”为前提的债务豁免机制,立法应明确适用主体范围,限定为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同时,建立合理的免责制度,明确免责条件和范围,优化破产程序,设立简化版程序,降低申请门槛,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破产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配套体系的完善。”田轩指出,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税务、司法、金融等多领域数据,建立信用评级与修复机制。同时,建立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系统,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规则,防止恶意转移资产。此外,设立破产辅导与法律援助机制,帮助债务人合规进入程序。
针对金融机构“惜贷”难题,田轩建议推动金融机构支持个人破产改革。通过修订《贷款通则》及相关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对个人贷款进行减免或豁免,建立免责机制。“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也要为债务人留出喘息空间,实现多方共赢。”田轩说。
在田轩看来,推进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同时,保护企业家精神,为“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提供经济重生机会。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吸引投资和人才。此外,明确金融机构在个人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金融机构利益,助力实体经济发展。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可降低司法成本,减少“执行难”案件,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