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王彪
本报讯 好友聚会饮酒助兴,不料高档白酒竟成假冒酒,消费者究竟该如何维权?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杜某日常工作繁忙,本想趁假期闲暇时间邀好友一起聚会叙旧,于是便在某酒品销售公司购买了4瓶知名白酒备用。聚会日期如约而至,杜某便将提前购买的白酒打开助兴,但有着丰富品酒经验的李某当即发现口感不对,众人商议后便将所有白酒封存,第二天到该白酒旗舰店进行鉴定,工作人员告知杜某该酒为假冒酒。
杜某不仅为购买白酒支付了大笔资金,还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于是要求某酒品销售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因双方协商无果,杜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法院委托该白酒生产企业就案涉白酒进行鉴定,该企业出具《鉴定证明书》显示,该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某酒品销售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专业的酒类经营者,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来源合法,且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可认定其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被告某酒品销售公司辩称,其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仅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标权,故而不应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杜某作为消费者,其要求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