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姐和男友同居两年,并且已经购置了“婚房”办了订婚仪式,没想到收房后不久,男友突然提出了分手。
郑小姐想知道:“我们的财产是不是应该比照夫妻进行分割?他由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我这边也出了一部分钱,这套房子是否有我的份额?”
□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同居分手前来咨询
“我和男友已经订了婚,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正式领证,但我们早就共同生活了。如今我们分手,财产是不是应该比照夫妻进行分割?他由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我这边也出了一部分钱,这套房子是否有我的份额?”郑小姐经人介绍找到我咨询时,带来了厚厚一沓自己整理的材料。
但我一听她说自己和男友只是“同居”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心里就凉了半截。
虽然现在因为不懂法而以为“订婚”或者办了婚宴就等同于结婚的人已经不多,但由于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却并不少。
对于这种情况,我一般都会首先强调:如果只是同居并未登记结婚,那么就无法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其分割的规定。简单来说,只能是谁的收入以及财产归谁所有,别想分到对方的份额。
因此,接过郑小姐递来的购房材料复印件,看到合同上购买人写的并不是郑小姐的名字,我只能很遗憾地告诉她:“这套房子基本上不会有你的份额!”
郑小姐难掩失望,追问道:“那我出的钱难道就打了水漂了?”
“这倒不至于。房子的产权归谁,这是所有权的问题。至于你当初在男友购房时也出了钱,只要有相应的证据,这部分算是你的债权,钱还是可以要回来的……”
买下期房作为“婚房”
“你们已经订了婚,房子也买好了,为什么没有登记结婚呢?”听了我的问题,郑小姐长叹了一口气说:“哪里是我不想结婚,本来已经准备去登记了,但是他父亲突然去世,这才耽搁了……”
郑小姐告诉我,她和男友潘先生是大学同学,但在上大学时并未交往。
大学毕业几年后,一次同学聚会时两人又碰上,交谈中得知在同一行业工作,于是交换了联系方式,此后的交流也越来越多。
“我们是四年前正式交往的,交往两年后我们租房同居了,随后就开始筹划婚事,包括买‘婚房’的事。”郑小姐说,当初买房时男友父母主动表示可以出全款,这样小夫妻就不需要一结婚就背负房贷。
那段时间,郑小姐和男友四处奔波看房,虽然十分辛苦,但也感觉非常幸福。
“我们最初是打算买一套二手房,装修一下就结婚的,也已经有了初步目标。但是,同事告诉我有一处商品房正在开盘,于是我们抱着随便看看的心态去了售楼处,看下来感觉非常满意。后来我们又详细盘算了一下,还是觉得这处商品房各方面都更好一些,唯一的问题是超出了预算。”郑小姐说,她和男友为此纠结了好几天,本打算通过贷款解决。“我妈知道这个情况后,跟我爸商量了一下,表示40万元的差额他们来承担。”
父母的支持让郑小姐喜出望外,由于已经谈婚论嫁,当时郑小姐并未纠结房子是登记在谁名下。
因为“婚房”从现房变成了期房,郑小姐的婚事也就耽搁了下来。
但是在签约购房并付清了房款后,郑小姐和男友还是在双方父母和几位亲朋好友的共同见证下,举办了一个小型的订婚仪式,并约定一旦交房就登记结婚。
房产无份拿回出资
郑小姐和男友购买婚房是在2023年年初,交房则是在2024年年底。
然而,2024年11月郑小姐男友的父亲突发疾病去世。男友一边料理父亲的后事,一边处理收房事宜。
“在这个情况下,我想‘催婚’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就没提登记结婚的事,打算等所有事情都办妥之后,再把结婚手续办了。没想到收房后没多久,男友就说要跟我好好谈谈……”
而男友谈话的核心意思,就是要跟郑小姐分手。
“我问他原因,他说我们性格不合,但碍于他父母对我非常满意,他之前没有下定决心,而父亲的去世则促使他做出了这个决定……”
几番长谈并通过多方了解后,郑小姐确认了男友并没有出轨的情况,也接受了覆水难收的事实,但毕竟同居了两年,她希望咨询一下财产以及房产如何处理。
经过详细了解后我告诉郑小姐,由于她和男友都有工作和收入,平时最大的开销也就是房租是由男友承担的,其他生活开支则两人都有所承担。因此,由于男友没有提出分割或者追索财产的要求,基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原则,她也不能要求分割对方的收入。而男友继承自己父亲的遗产,依法也归他所有。
至于“婚房”,因为登记在男友名下,同样应归他所有。但是,郑小姐在父母资助下出了40万元,男友应当返还。
不久之后郑小姐告诉我,男友已经将40万元如数归还,她也搬离了和男友共同租住的房子。几个闺蜜请了假,打算陪她出去旅游散心,而我也祝愿她能够早日走出“情伤”。
律师解析
同居分手
财产归各自所有
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情况下,相关财产只能按照“共有”的原则来处理。对此,《民法典》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则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虽然法律对于同居财产分割问题做了上述规定,但是,因恋爱同居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复杂多样,法院会根据同居时间、各自收入和支出情况、财产类型、生活习惯等因素对分割比例和方式作个案考量。
另外,同居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它不像婚姻关系那样需要进行登记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