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徐静文
企业招聘要求中没有限制求职者性别,等到求职者发来简历,企业方打开简历3分钟,就以“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为由婉拒女性求职者。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案件。
小丽(化名)是一名海归,回国求职过程中,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上海某公司发布的“法务专员/助理”职位与自身条件十分匹配,且公司对求职者的性别未作要求,于是她投递了简历。然而,令小丽意想不到的是,公司在浏览简历3分钟后就回复称:“您好,您的简历收到,不好意思,您的简历暂未通过筛选,祝您找到更好的工作。”感到疑惑的她主动询问原因,公司表示“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小丽进一步询问原因,公司却再无回应。
小丽认为,该公司以性别作为筛选条件,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于是诉至浦东法院。
公司辩称,该岗位最终录用的是女性,不存在歧视。审理过程中,公司联系小丽,并发送沟通函,表示“‘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的说法,是为了善意规避你落选的真实原因,以免引起你的不适”。同时,公司表示愿意补偿小丽2000元,与小丽达成和解。对此,小丽没有同意。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筛选求职者时,不应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遂对公司的解释不予采信。浦东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小丽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理维权费用2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黄鼎锋
一、法律维护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享有自主用工权的同时,应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机会。女性依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
本案中,公司以“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为由拒绝小丽的求职申请,意为因小丽为女性而无法通过初筛继而被聘用。公司在公示的任职条件之外,额外设置性别门槛,对女性求职者区别对待,已构成对小丽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企业应依法合规招聘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恪守法律规定,从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到面试、录用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公开透明、有章可循,确保公平公正。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企业依法合规招聘,能够降低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就业环境朝着更加公平、和谐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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