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陈姝楠
“孩子不让我带,还想让我付钱?这不可能!”法庭上,王先生手拿数张教育费、医疗费账单,面对妻子李女士的质疑,无奈地叹了口气。这是虹口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家事纠纷案件。无独有偶,青浦区人民法院日前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父母协议离婚后,约定父亲无须负担抚养费。八年后,孩子诉至法院主张抚养费……
抚养费纠纷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其痛点在哪?纠纷中的情与法如何平衡?司法实践中,该怎样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相继对婚姻家事案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等不同情形作出规定,在不同程度上为解决抚养费纠纷困境带来积极影响。
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来临之际,记者分别采访了法官和律师,听他们讲述抚养费纠纷的“困境”与“希望”。
“不完全为了钱,希望小朋友得到更多陪伴”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长期居住国外却拒付抚养费
4月10日上午9点,虹口区北宝兴路531号第16法庭。随着清脆的法槌声落下,一场关于抚养费纠纷的案件正式开庭。
“这些是孩子生病后的医疗单,一共是40多万元。”庭上,原告小路(化名)的代理人,他的父亲王先生面色凝重,他顿了顿,整理了手中数十张账单,接着说,“还有,孩子在特殊学校上学的费用,35万多元。”王先生推了推眼镜,目光时不时望向陪同出席的父亲,仿佛对“打赢这场仗”不抱太大希望。王先生父亲补充道:“他们平时也不来看孩子的。”
听到这话,李女士情绪有些激动,当即质问道:“我们想去带孩子,每次过去都被他们拦在外面。不让看孩子,还想让我付钱?”原来,李女士长居日本,一年难得回来几趟,想在回国期间看孩子却遇到阻拦,心中难免有气。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6年登记结婚,他们的孩子小路今年8岁,是一名孤独症儿童。2019年4月李女士以出国进修为由离家不归,其间对小路未尽抚养义务,2024年6月李女士回国提出离婚并放弃小路的抚养权,同年12月虹口法院判决双方不离婚。此后李女士多次拒绝支付小路的抚养费,现在小路生活困难,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女士支付其抚养费。
随着双方的不断举证、质证,现场一时陷入“僵局”。也许是考虑到孩子的病情,王先生突然有点哽咽:“其实我们也不是完全为了钱,孩子母亲常年在国外无法贴身陪伴。我们希望小朋友能得到更多的陪伴,健康成长。”对此,李女士深表认同,同时也表明虽然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不太理想,但对于小朋友健康方面的付出还是义不容辞的。
该案承办法官、虹口法院民庭曹艳梅法官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点,暂时搁置费用争议,从情理、法理多角度进行劝解,同时结合《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向双方释法明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本案中,李女士长期居住在国外,因客观原因对子女的照顾陪伴明显缺失,但是经过庭审调查,李女士这几年确实通过其父母陆续支付了孩子数万元的抚养费,不属于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行为。”曹艳梅表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小路的特殊教育和医疗、康复费用将长期持续发生,且金额无法确定。最终,经过曹艳梅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从2025年4月开始,李女士每半年支付一半的医疗教育等自费费用;同时,双方就孩子未来每个月的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为小路营造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
曹艳梅表示:“这个案件涉及到一方的支付能力、夫妻离婚纠纷、孩子抚养探望以及抚养费标准等诸多争议。”她告诉记者,如果今后双方继续进行离婚诉讼,或者协议离婚,本案关于孩子抚养费的处理方案可以保持,或双方再次协议进行变更。
“我已掏空家底,离婚时说好不再承担抚养费”
生活、就医等客观支出提升,子女日后能否再主张?
无独有偶,青浦法院前不久审理过一起相似案件。
小明(化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无肛症,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父亲无须支付小明抚养费。经过后续治疗,小明的病情已稳定,但因先天体质较弱,还需持续支出医药费。此外,随着年龄增长,小明的学费、学杂费、伙食费亦有所增加。在跟随母亲生活八年后,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亲支付其抚养费。
小明诉称,母亲因照顾小明而无法持续外出工作,母子两人基本依靠母亲打零工及领取民政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维持生计,随着各项费用增加,母亲已无法继续维持小明的正常生活开支,故要求父亲支付其抚养费1200元/月。
父亲辩称:“孩子出生时便患病,历经数次手术,在妈妈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自己与爷爷已掏空家底,所以离婚时协商好不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父亲表示自己现在没有工作,身患疾病,无力承担抚养费;且现已再婚,另有一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
青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家长为孩子的身体健康积极救治,诸多付出值得肯定。母亲与父亲离婚至今已逾8年,随着小明年龄增长,生活、教育、就医等客观支出提升,与以前相比,确实增加了母亲一方的经济压力,小明提出增加抚养费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综合考虑父亲目前的身体、经济及抚养负担状况,参考母亲领取相应保障金及小明增加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酌情判令父亲按照800元/月的标准支付小明的抚养费。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本案是在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判决的,但正好契合了其中的第十六条。”该案主审法官、青浦法院朱家角法庭副庭长林颖告诉记者,在司法解释二出台前,以往有关抚养费纠纷的案例一般是不支持“对约定不付抚养费的一方追索抚养费”的,除非极其特殊情况。
“考虑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对实际情况的调查走访,我还是作出这样的判决。”林颖表示,本案中既要考虑未成年人因年龄增长、健康问题等导致开支增加的合理性,亦要考量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可能再婚育子的情况,同时关注直接抚养子女的单亲母亲可能面临的就业困难、家庭支持、经济状况、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现实困境。
专家>>>
建议完善立法
多元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记者获悉,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日)至2025年3月31日,青浦法院共受理抚养纠纷案件21件、抚养费纠纷案件148件、变更抚养费纠纷案件92件。虹口法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离婚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案件达497件,均涉及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或抚养费纠纷。其中不乏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判决对子女抚养费问题作出约定或裁决后再次引发纠纷的案件。
“我国《民法典》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中引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可说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键一步,但要实现这个目的,还需要更多立法细节的完善、配套制度的建立和社会组织的实践。”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桂芳芳律师告诉记者。
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如何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对此,桂芳芳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抚养费标准普遍偏低,也较为格式化,无法满足孩子的多样化需要。例如医疗需求、课外辅导等方面的需求。”
桂芳芳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调整,使标准更加宽松和灵活。希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关注孩子本身的抚养需求,这样也能进一步契合国家的生育政策和家庭需求。
“婚姻家事案件中的父母孩子或多或少存在心理问题。”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胡晓萍律师表示,除了完善司法层面的细节,加强对离异父母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同样重要。“目前,上海少数基层法院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开庭前会播放教育短片,强调将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胡晓萍认为在未来其他法院或可以借鉴这样的做法。“也希望社工或公益组织在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调解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胡晓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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