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王莉莎 庚子谦
时下走进商场,到处都是来自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美食,让人应接不暇,眼花缭乱。对于“吃货”来说,甚至不需要看到店名,只要看到那熟悉的店招、顶灯、地砖、桌椅等独属“那家店”的特有装潢,就能从一众餐馆中定位到自己的“心头好”。但是,如果餐馆老板仿照别家的装潢,导致消费者“找错了店”,是否属于侵权呢?
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关于擅自使用与知名品牌餐饮店“点都德”风格相似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店内装潢极其相似是否巧合?
原告点都德公司成立于2014年,十余年来在全国各地开设并经营多家“点都德”品牌餐饮店,是规模较大的连锁粤菜餐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公布点都德公司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广式点心(叉烧包)制作技艺的保育单位,广州老字号协会认定“点都德(创立于1933年)”为广州老字号。
“点都德”品牌各家门店采用风格一致的设计:门口采用店招加对联的样式,店名下方有“源自1933年”字样;店内设有一堵荣誉墙,悬挂点都德公司获得的各种奖牌,奖牌上方为“點心正宗”牌匾;店内墙壁上悬挂宣传语“傳承老廣州飲茶文化”。
除店招、荣誉墙、宣传语外,“点都德”品牌门店还在悬挂灯具、收银台背景墙、店内地砖墙面和桌椅配色等多处装潢细节上进行了统一的设计与布置。
被告德粤轩公司成立于2020年,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龙某某。2017年至2019年间,龙某某在“点都德”担任过厨师。
被告德粤轩公司开设的“德粤轩”餐饮店(以下简称涉案餐饮店)门口店招背景为灰色大理石,中间悬挂“德粤轩”三个大字,门口两边悬挂对联,宣传板、纸巾盒“德粤轩”字样下方印有“源于1938年”字样。进门后,其悬挂灯具、地砖墙面与点都德公司的样式基本一致。店内亦有一堵荣誉墙,在奖牌上方为“粵點正宗”字样的牌匾,还悬挂有“傳承嶺南飲茶文化”宣传语。在某点评平台上,多名网友发布评论认为涉案餐饮店风格“类似点都德”。
原告点都德公司认为,涉案餐饮店经营范围与原告重合。涉案餐饮店内装潢与点都德公司经营的店铺极为相似,上述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涉案餐饮店是由点都德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故意攀附点都德公司已经建立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德粤轩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
被告德粤轩公司辩称,点都德公司主张的装潢要素并非点都德公司自己的特有设计,而是属于传统岭南风格的设计元素,任何人都有权使用。“点都德”餐饮店的主要经营范围在广州,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点都德”品牌餐饮店在上海已具有一定影响。涉案餐饮店的装潢与点都德公司的装潢有明显区别,且在显眼的位置挂有“德粤轩”的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点都德公司以及全国各地门店长期经营,线上线下的广泛宣传、推广,点都德公司及其品牌持续获得各类荣誉、奖项。“点都德”餐饮店的装潢要素经全国各家“点都德”品牌餐饮门店长期、稳定地使用,已经成为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
德粤轩公司与点都德公司均为粤式茶点的经营者,德粤轩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曾任职于“点都德”餐饮店数年,应当知晓“点都德”餐饮店的装潢内容,但仍在其经营的涉案店铺中使用与“点都德”餐饮店装潢内容高度近似的装潢,从涉案餐饮店的网友评论中也可看出已有部分消费者在看到涉案餐饮店的装潢后产生了与“点都德”品牌的联想。
德粤轩公司擅自在涉案餐饮店使用与点都德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近似的装潢,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涉案店铺与点都德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合“点都德”品牌及装潢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
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当树立正当竞争意识,增强知识产权理念,避免形成“只要不用他人商标就不侵权”的错误认知。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构思和设计商品名称、产品包装、店面装潢时要注重独特性和创新性,避免抄袭或剽窃他人商业标识,自觉维护健康市场竞争秩序。
对于本身已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经营者,则应当关注市场其他主体是否有未经许可使用其商业标识、不正当攀附其商誉等行为,如发现,可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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