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深圳之后,厦门近日就《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成为第二个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据悉,“厦门草案”拟增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等特别程序,为普通民众创设更多个人破产适用场景,或将成为化解个人债务困境的重要工具。
弥补“深圳条例”特别程序的立法空白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善斌教授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相较于“深圳条例”,“厦门草案”更强调“保护”,不仅体现在“厦门草案”的名称上,更体现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中。“厦门草案”强调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既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其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也通过设立债务人诚信审查制度、债务人财产制度和债权申报制度等一系列举措,防范债务人逃废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翟继光教授表示,厦门立法对深圳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例如,深圳立法仅规定“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实务中法院与政府之间的配合并不顺畅。而厦门立法不仅明确规定设立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还专门增加了“府院协调机制”条款,为制度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张善斌进一步表示,“深圳条例”中特殊破产程序存在立法空白,例如缺少遗产破产程序,导致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厦门草案”借鉴域外经验,增加了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等特别程序,丰富了个人破产程序的内容,能更好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厦门的做法弥补了深圳实践中的不足,也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更多的实践样本。
个人破产制度从“商自然人”扩展至普通民众
“商自然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职业的个人。虽然“深圳条例”将商自然人和普通民众均纳入适用范围,但普通民众破产适用场景仅限于生活消费导致的破产。“厦门草案”拟增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等特别程序,拓宽了普通民众的个人破产适用场景。
张善斌表示,个人破产制度从“商自然人”扩展至普通民众,符合现代个人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个人破产还可用于特殊主体的债务豁免,如学生教育贷款负债与老人养老负债问题,通过设定差异化的免责条件,可平衡债务救济与社会公平。此外,个人破产还可处理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而陷入财务困境的情形,大大拓展了制度应用场景。
翟继光认为,我国目前急迫需要解决的仍然是“商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未来还可进一步发展为自然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导致的破产问题,如个人按揭贷款购房、购车贷款、教育贷款、信用卡消费等可能引发破产的情形。厦门的立法尝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为未来国家性立法提供经验参考,还可以给其他地方开展试点提供借鉴。
张善斌表示,与“深圳条例”相比,厦门模式虽然将适用个人破产的自然人的社保年限提高至五年,缩小了适用范围,但可能更有利于逐步消除民众对破产逃债的误解,推动民众观念转型,逐渐接纳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实际操作仍待进一步畅通
尽管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层面取得进展,但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张善斌表示,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受到诸多限制,如不得高消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等。翟继光认为,个人破产程序一旦合法终结,对破产个人而言,过去债务负担已经终结,新生活即将开始。但实际生活中,破产者可能面临信任和贷款困难,建议采取一些措施保护破产个人信息,减轻对其未来生活的负面影响。
在张善斌看来,深圳个人破产实践较为成熟,但在操作层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较为零散,且与家庭成员财产混杂,导致债务人财产甄别与查明困难。又如,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缺乏统一的信用公示平台和长效的监督机制,难以有效监督债务人,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搭建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系统、构建统一的信用公示平台,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翟继光认为,实践中,个人破产的具体操作通道并不畅通。深圳试点五年,真正能够成功破产的自然人数量非常少。其中最大障碍是如何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特别是自然人债权人往往缺乏对破产制度的理解和认同。未来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推广后,相关问题或可迎刃而解。 (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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