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部分足浴店安装投影仪设备,提供网络会员账户,供顾客点播放映,大屏看剧,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经营者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行为的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足浴店提供视频点播,影视公司起诉
太阳影视公司(化名)经合法授权,取得6部热门影视作品的放映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
芳芳足浴店(化名)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投影仪设备及某视频APP,向公众提供了包括前述6部影视作品在内的放映服务。具体而言,足浴店向顾客提供该视频APP会员账号,该账号储存在投影设备中,顾客点播影视作品后即可大屏观看,点播过程不需要另外付费。
太阳影视公司发现后认为,芳芳足浴店未经许可擅自提供点播服务的行为构成对其权利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于是诉至虹口法院,要求足浴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足浴店未出庭答辩。
法院:构成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6部涉案影视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原告经依法授权,享有涉案视听作品的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等作品的权利。
被告经营的门店具有营利性质,其未经原告许可,在该场所内提供带有视频APP的智能投影仪,并存储有会员账号,使得顾客能够播放已经通过该APP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赔偿金额予以酌情确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根据现有证据及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等,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虹口法院判决被告足浴店立即停止侵害涉案6部视听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并向原告影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驳回原告影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虹口法院执行裁判庭二级法官徐丹阳表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的出台,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点逐渐转向构成侵权与否的争论。由于经营场所提供影视观看服务为通常之举,如果全部认定构成侵权难免对行业造成巨大冲击,因此应审慎认定侵权。
本案中,因经营者已在其播放设备中预装会员账号,且该账号的用户名与其经营店铺的名称高度关联,顾客可以直接用该会员账户进行视频点播,经营者的行为明显存在侵权过错,构成侵权。
同时,本案中的顾客仅可在指定经营场所内点播并观看作品,经营者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视听等作品的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涉,仍属现场传播行为中的放映行为,构成对权利人放映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