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记者 陈颖婷
深夜酒吧里的觥筹交错,一场本该寻常的聚会,却因一场意外成为法庭交锋的焦点。死者杨先生从二楼楼梯坠落身亡,家属将酒吧经营者与共同饮酒的友人一并告上法庭,索赔近200万元。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这场历时数月的健康权纠纷案,最终以法院判定酒吧承担20%赔偿责任、共饮者无责落幕。判决结果亦引发社会对“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与共饮责任认定的讨论。
四小时饮酒后,楼梯口成生死转折
2024年2月24日晚,杨先生通过微信邀约女性友人张小姐前往长宁区某酒吧饮酒。两人从晚上10时持续饮酒至次日凌晨2时,共饮用8瓶330毫升啤酒。据酒吧服务员张某证言,杨先生离场时“口齿不清,明显醉酒”,而张小姐“状态正常”。
凌晨2时许,两人准备离开时,杨先生发现随身物品遗落包间,张小姐叮嘱其“扶好楼梯等我”,随即返回取物。短短几分钟内,杨先生从二楼楼梯拐角处坠落至休息平台,头部重伤。张小姐立即拨打120并陪同送医,但杨先生因颅脑损伤于一周后去世。
为此,杨先生的家人将酒吧方和张小姐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赔近200万元。
“他平日酒量很好,那天只喝了三瓶半,我以为没事……”庭审中,张小姐多次强调杨先生未醉酒,并将坠落归咎于酒吧楼梯“灯光昏暗、过陡过窄”。而酒吧方则反驳称楼梯设计合规,悲剧主因是“张小姐未履行照顾义务”。
醉酒责任在谁,楼梯设计是否埋隐患?
酒吧是否该为醉酒客人摔亡买单?同行友人“短暂离开”是否构成过失?
庭审中,原告主张,酒吧作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需对顾客安全负责。原告律师指出:“楼梯口无警示标识、无人看护,服务员发现杨先生醉酒却未协助,酒吧明显失职。”
酒吧方辩称,楼梯由专业第三方设计,符合常规标准,且“杨先生是常客,熟悉环境”。其代理律师蒋某表示:“若设计有问题,责任应追溯至施工方。”但法院调查发现,酒吧未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安排人员引导,最终认定其存在管理疏漏。
张小姐是否需担责成为另一争议点。原告认为,张小姐明知杨先生醉酒却将其单独留在楼梯口,存在重大过失。而张小姐坚称:“他当时意识清醒,我离开不到两分钟,还提醒他扶好楼梯。”其代理律师秦某援引证据称,酒吧监控缺失导致事实不清,“无证据证明杨先生因醉酒摔倒”。
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者仅在强迫饮酒或明知对方醉酒却未救助时需担责。本案中,张小姐与杨先生系自愿饮酒,且事后积极施救,“短暂离开”不构成法律过错。
法院:死者自担主责,同行人已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造成杨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酒后坠落、摔伤造成的重型颅脑损伤。杨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己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酒量及饮酒后的身体反应等,应比其他任何人都有更明确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应对其自身安全负责。但他却放任自己的行为,未根据自身状况适量饮酒,最终导致其死亡之不幸事件的发生。对此,死者杨先生自身负有主要责任。
关于酒吧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普通人饮酒后,其身体机能会受到一定的抑制,活动能力下降。酒吧以出售酒类作为其经营的主要内容,应知晓客人在饮酒后可能出现身体不适、运动失调、平衡障碍等情况,应对客人饮酒后的状态加以关注,保障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在楼梯口等危险场地,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然而酒吧并未在楼梯口等危险场地张贴诸如“此处危险,切勿逗留”等警示标识,也未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如指派专人看管、提醒客人上下行楼梯注意安全,协助通行等)。而且,酒吧服务人员在发现杨先生已过量饮酒,而其同行人又人单力薄的情况下,也未在其下楼时提供必要的提醒或帮助。法院认为,酒吧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是否对他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以其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一般而言,共同饮酒作为社会交往的一种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张小姐、杨先生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双方均并不存在强制饮酒等情形。饮酒后,杨先生尚能自主移动,张小姐也陪同杨先生一起下楼。只是下楼前,被告张小姐为了取回杨先生遗落的个人物品,主动前往代劳,走前还提醒杨先生“你扶好楼梯,等我回来”,然后才短暂离开。在杨先生坠落楼梯、受伤后,被告张小姐还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进行救助。张小姐也随同救护车与杨先生一起前往医院。法院认为,杨先生作为成年人,被告张小姐与杨先生之间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看护义务,张小姐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须因杨先生死亡而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酒吧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