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三十多年前 妹妹离家出走 多年后相见 却要争夺遗产

张欢/方正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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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张欢  方正淇

  三十多年前,妹妹离家出走,从此音讯皆无。

  多年后,妹妹再次现身,却得知母亲和父亲已相继过世。然而,还没重续亲情,她就提出要继承遗产,并为此提起了诉讼……

  离家出走的少女

  1988年腊月的一个寒夜,地处老城厢的一处石库门房子里传出激烈的争吵声。18岁的罗娜娜把杯子狠狠砸向地板,冲着父亲罗建国嘶吼:“你们根本不懂我!这个家我一分钟都待不下去了!”母亲颤抖着拉住女儿衣袖,却被罗娜娜猛地甩开——谁承想这个动作竟成为母女最后的肢体接触。

  当天深夜,罗娜娜收拾了自己的东西,独自来到长途车站,登上了开往杭州的大客车。

  发现女儿失踪后,母亲骑着自行车外出寻找,没想到被一辆违规变道的渣土车撞击,最终不幸身亡。送医途中,母亲给儿子罗明哲留下了最后的话:“找到你妹妹,照顾好你父亲……”

  一夜之间失去妻子和女儿,罗建国从此一蹶不振。

  相依相伴的父子

  这次离家之后,罗娜娜音讯皆无,但生活仍要继续。

  罗明哲从小就想当一名军人,长大后他应征入伍,并且在部队表现优异,获得了公派深造的机会。但是看着疾病缠身、日渐苍老的父亲,罗明哲放弃了深造的机会,回到床前尽孝。

  “爸,鱼刺已经挑出来了,你吃的时候要注意。”2020年拍摄的视频里,在床上几近瘫痪的罗父被照顾看护得整洁又体面,而正值壮年的罗明哲却早已两鬓发白。

  医院护理部保留着厚达37页的《特殊患者照护记录》:“2005年3月:罗建国前列腺手术后,罗明哲连续10天睡在病房折叠椅上;2016年8月:台风来袭,罗明哲蹚着齐腰深水背父亲转移……”

  数次生死边缘,从未见到罗娜娜的身影。

  2022年春节前夕,在病房里躺了五天的罗建国短暂地清醒了一会儿,叫醒趴着睡在身旁的儿子,让他拿来纸笔,在几位病友的见证下订立了代书遗嘱。由于肌肉萎缩无法执笔,他口述道:“我名下徐汇区的房产(价值980万元)及128万元存款全归罗明哲一人所有,罗娜娜不得继承。”拍摄的录像显示,罗明哲在父亲的注视下代写完遗嘱全文,并在“代书人”处签名捺印。

  殊不知,这一行为给自己的继承带来无尽的麻烦。

  一份无效的遗嘱

  2023年,三十多年没有音讯的罗娜娜突然现身,辗转找到了哥哥罗明哲。

  当得知父亲已经去世后,罗娜娜痛哭失声,而罗明哲也抱着妹妹嚎啕大哭。罗娜娜简单讲述了自己离家后的轨迹,但还未深谈,她就问起了父亲的遗产情况,这让罗明哲感到十分寒心。

  果然,罗娜娜第二天就表示,自己作为女儿应当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但罗明哲告诉她,父亲已经订立了遗嘱,并且出示了那份代书遗嘱,两人的见面最终不欢而散。

  没过多久,罗娜娜就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主张遗嘱无效并要求法定继承。

  开庭前,罗明哲没有丝毫担忧,认为自己手持全程录音录像,且有多人见证遗嘱,不可能输给这个妹妹。然而第一次开庭后,情势却与他预想的截然相反。

  罗娜娜在庭上指出,罗明哲提供的遗嘱,完全是由罗明哲本人书写,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代书人不得为继承人的规定,遗嘱应当是无效的。

  找不到的回家路

  罗明哲第二次开庭前找到我们,已经对于案件陷入深深绝望。一方面,妹妹在父亲尸骨未寒之际与自己对簿公堂的事让他深感人性之恶;另一方面,他又为自己不能守护好父亲的遗产而倍感自责。

  我们研判案情后认为,虽然由于前期遗嘱设立的瑕疵,对于遗嘱效力的定性很难推翻,但罗明哲数年如一日在父亲床前尽孝的事实却不能被否定。我们迅速调整了诉讼思路,将重心放到了双方抚养义务履行的证据落实上。

  首先,团队内部详细整理了罗明哲在过往三十多年照料父亲过程中留下的大量家庭监控录像、医药费票据和就诊记录,以及罗明哲为老人购置生活、医疗用品的凭证;其次,我们找到了罗建国的亲朋好友和街坊邻居,为罗明哲作证;最后,我们有针对性地论证了罗娜娜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的事实。

  最终,法官在认定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同时认定罗娜娜未尽赡养义务,而罗明哲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判决罗明哲获得三分之二的遗产份额。

  拿到判决书后罗明哲对我们说:“虽然父亲的遗产最后未能完全按照自己生前的意愿进行分配,但是这份判决对于我来说,是对多年来我与父亲共同扶持相伴的认可。”

  在旁听庭审时,我们注意到一个细节:当法庭上播放罗明哲为父亲擦身的视频时,原告席上的罗娜娜始终低着头。那个三十多年前的冬夜离家出走的少女,恐怕再也找不到回家的路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解析

  订立遗嘱须注意形式要件

  当我们订立一份内容完备、形式规范的遗嘱时,何尝不是在书写一封给子孙后代的家书:愿这些承载着爱与责任的财富,能跨越时光,在家庭中延续……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首要的就是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代书遗嘱的多项要件,包括见证人须全程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不得与遗产存在利害关系以及遗嘱人必须亲自签名。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明确: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则明确: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忽视遗嘱形式要件的问题。部分当事人认为设立遗嘱“不吉利”,拖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才草草订立遗嘱,以至于遗嘱订立过程中往往出现各种瑕疵,甚至危及遗嘱效力。

  基于遗嘱的特性,订立过程的瑕疵经常是难以弥补的。

  本案中,罗建国订立遗嘱时,如果委托与遗产继承无关的第三人代写遗嘱,且视频记录的过程中没有出现罗明哲,那么他的遗产就能完全按自己的意愿完成传承,而罗娜娜也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从罗建国因身体、认知受限导致的订立遗嘱困局,暴露出许多家庭在财富规划中的系统性风险。

  当下,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意定监护等制度的完善,为人们提供了更多元的财富传承方案。

  因此笔者建议,对于遗嘱的订立不要有过多的忌讳。

  如果自身对法律了解不多,不妨向公证机构、法律工作者寻求帮助,以确保遗嘱能真正发挥效力,而不是引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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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情理法 B06三十多年前 妹妹离家出走 多年后相见 却要争夺遗产 张欢/方正淇2025-04-30 2 2025年04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