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特价商品与处理品该如何区分?如果买到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近日,陈先生投诉反映,2024年年底,他在一家运动品牌店购买了一双休闲鞋,穿了不到一个月,鞋子便出现断底开胶的情况。他找到商家协商退货,商家称这款鞋当时是作为特价商品进行售卖,不退不换。无奈,陈先生投诉到浦东新区消保委,要求退货。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商家,店方表示该款鞋属于特价商品,在购买时已声明不享受“三包”服务,只能付费维修。
消保委工作人员强调即使是特价商品,经营者也应当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如果商家销售的是“处理品”,必须在鞋类商品显著位置和购货凭证、信誉卡上向消费者明示,否则经营者应承担“三包”责任。经调解,店方同意为陈先生等价调换一双新鞋。
消保委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使用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明知存在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商家在售出特价商品时未明示瑕疵,且混淆了“特价商品”与“处理品”的概念,将“特价商品”作为“处理品”对待,拒绝承担应尽的“三包”责任,这种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陈先生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对方正常履行“三包”义务。
消保委提醒,当前零售行业普遍采用“特价促销”策略吸引客流,但部分商家混淆“特价商品”与“处理品”的法律属性,借此规避质量责任。目前,对于“特价商品”与“处理品”的区别,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从通常理解来看,特价商品基于库存清仓、节日营销等目的降价,商品本身无质量瑕疵,依法仍享“三包”服务;而处理品则是因残次、瑕疵等原因降价销售,需显著标注“不适用三包”。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不要被商家混淆了两者概念。特价商品无质量告知的,默认享受“三包”,处理品需有“残次品”“不三包”等显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