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多元解纷

服务期结束次日 代班保姆突发疾病

病发时已非工作时间,雇主无“过错”

胡蝶飞/陈颖倩

本文字数:1551

  □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陈颖倩

  近年来,随着社会整体老龄化程度加剧,为居家养老的家庭提供家政服务已成为“刚需”。“临时保姆”服务期结束的次日突发脑溢血,陷入昏迷,雇主要不要担责?近日,静安区曹家渡街道一居民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雇佣“临时”保姆引发的矛盾纠纷,街道法治服务中心迅速响应,第一时间启动“三所联动”机制,仅用5天时间,便妥善化解了该起矛盾纠纷。

  家属提出高额赔偿

  双方矛盾激烈

  居民老张长期聘用住家保姆王阿姨负责日常照料高龄独居老人。2月初,王阿姨提出要临时返乡探亲,便介绍李阿姨作为“临时”保姆前来顶班。于是,老张与“临时”保姆李阿姨口头约定了“做满一个月”的服务期。2月9日,王阿姨返回老人家中,与李阿姨共同照料老人。

  2月22日,李阿姨服务期届满,老张按照约定向“临时”保姆李阿姨一次性支付了一个月的报酬。双方雇佣关系已经结束,李阿姨本应在当日离开,但她未告知雇主,当夜私自留宿在老人家中。就在2月23日清晨,李阿姨突发脑溢血,陷入昏迷,王阿姨惊慌失措,联系老张后,老张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阿姨送往医院。李阿姨家属得知后情绪激动,认为李阿姨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突发疾病,向老张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双方矛盾激烈,一度拨打110报警电话。

  理性推论事实

  消弭双方分歧

  律师指出,区别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对价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并不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李阿姨非任何家政公司的员工,未经家政中介机构居间推介,也未与雇主老张签订合同。她事实上提供了家政服务,雇主为劳务接受方,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应适用《民法典》,而非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在明确双方是劳务关系的前提下,对李阿姨是否处于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产生了争议。家属提出,李阿姨的服务期“包头包尾”,2月23日病发当日才是届满之日,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司法所根据劳务报酬结算时间和金额,对家属分析,自1月23日至2月22日已是31天,如加上2月23日,则为32天,不符合常人和家政行业对于“一个月”的认知,故判断李阿姨最后的服务日期应为2月22日,其病发时已非工作时间。通过对事实证据的仔细分析和严密推理,家属也认可了这一观点。

  雇主是否要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成为了本案的另一大争议焦点。李阿姨是突发疾病,本人及家属均不知晓其脑部血管存在病变,属于自身健康原因,而非雇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后,家属提出,李阿姨的突发疾病与过度劳累有关。司法所结合李阿姨工作内容,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向家属进行了说理和释明。李阿姨的日常工作内容为看护和照料一名老人,2月9日之后,王阿姨也返回岗位共同工作,服务对象较少且不存在连续夜班、长时间、高负荷工作等情况。从常理推断,李阿姨的工作内容与疾病发作应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无法预见的突发情况。在李阿姨病发后,雇主第一时间履行了救助义务。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雇主不存在“过错”情形,也无需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调解专班耐心和详尽的解释下,家属也接受了这一事实推论。

  考虑到李阿姨经济困难、家庭负担大,调解专班也充分兼顾“人之常情”,秉持着“情理法”融合的调解理念,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从“案结、事了、人和”的角度对矛盾双方进行劝导。老张也认识到,在雇佣李阿姨时,未通过中介机构、未签订合同、未考虑到李阿姨年纪较大的情况,存在一定瑕疵,增大了自身风险。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李阿姨家庭一定金额,用于李阿姨治疗。

  经过调解专班四个小时的努力,双方最终放下了心中的怨气和不满,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该起矛盾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置。从发现矛盾到圆满化解,仅用了五天时间,“高效调解+法治保障”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提档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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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多元解纷 B04服务期结束次日 代班保姆突发疾病 胡蝶飞/陈颖倩2025-05-09 2 2025年05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