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沈媛 实习生 刘嘉雯
本报讯 正值《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近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法治协同专题研讨会在青浦举行。本次研讨会聚焦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治协同”,深入探讨示范区法治协同建设与《条例》贯彻实施。专家建议,要加强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顶层设计与指导授权,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同保障机制,创立新型的协同立法形式。
“《条例》作为《立法法》修改后全国首个跨省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对示范区固化既有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打开改革探索空间,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黄鸿鸿介绍,示范区执委会将协同省市县“三级八方”,深入推进法治协同。推动重点领域协同立法从“单点突破”转向“系统集成”,持续深化示范区执法司法协作。
在主题演讲中,与会专家表示,《条例》的出台打造了区域协调立法的高级形态和引领标杆,对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发挥了显著法治保障功效。希望紧扣实践需求,根据立法需要推进工作协同、制度协同、文本协同,形成制度合力、工作合力。
针对“十五五”时期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重点开展的研究,与会专家建议,要把区域协同发展和区域协同立法纳入更高层次的法治轨道。“围绕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生态环境联保共治、跨域社会治理、文旅一体化发展等重点领域,以及数据互通、标准协同、产业互补、人才流动等新兴领域加快协同立法。”与会专家表示。
在圆桌讨论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叶必丰围绕“统一标准问题”展开讨论,肯定了示范区在协调和统一标准方面的成效。他建议,未来在法治协同过程中,应更加注重标准统一。“立法引入地方标准应经过充分论证。”叶必丰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