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雅雯 通讯员 吕亚南
本报讯 近日,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一起非法制售假冒晨光品牌文具案件尘埃落定,相关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惩处。
胡某甲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了两家网店,销售“晨光”牌文具。刚开张时,为了推广店铺,胡某甲会从正规批发商采购正品文具销售,但他很快便发现,仅销售正品文具利润微薄。在利益的驱使下,胡某甲开始在网上寻找低价笔厂进货,试图售卖假冒晨光品牌的水笔。
2022年8月,连某某到朋友家做客时结识了胡某甲,彼时胡某甲正抱怨自己没有印有“晨光”品牌字样的不干胶。连某某敏锐嗅到“商机”,当即表示自己正好在卖不干胶,可以打板生产,二人一拍即合。连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找下家,打板生产不同颜色的假冒“晨光”品牌的不干胶,并加价卖给胡某甲。胡某甲将从连某某处购买的假冒“晨光”品牌不粘胶贴到笔杆上,装入笔盒内销售。同时,胡某甲还将笔盒、不粘胶等材料提供给弟弟胡某乙、胡某丙夫妇,拉着亲弟弟“共同致富”。
2023年3月24日,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民警反映称,某网点在未经其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假冒“晨光”文具。经查,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间,被告人连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带有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不干胶,并销售给胡某甲、吴某某、胡某乙、胡某丙共计30万余个,价值9000余元。胡某甲等4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批发购进已贴有注册商标的假冒晨光品牌中性笔,又在笔上黏贴上述不干胶后,通过线上店铺销售至上海市奉贤区等地,其中胡某甲、吴某某合伙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胡某丙、胡某乙合伙销售金额为13万余元。
2024年9月2日,奉贤检察院决定对胡某乙、胡某丙相对不起诉,并于同日向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二人作行政处罚。
经调解,被告人连某某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3万元并获得谅解。2024年9月,被告人连某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宣告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0月,被告人胡某甲、吴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宣告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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