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重点

父债子偿?父亲让她成了8年的“老赖”

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如何保护?《民法典》中寻找答案

季张颖

本文字数:2805

AI生图

  □  记者  季张颖

  在陈雨桐(化名)的童年记忆里,“家里不能坐高铁”是打上初中起就有的“规矩”,“爸爸说我们只能开车出去玩”,久而久之,这也成了陈雨桐的个人习惯。

  直到去年夏天,原本计划与同学踏上大学首场暑期旅行的她,攥着身份证站在高铁站售票厅,看到屏幕上出现的那行“无法购买高铁票”的提示,她才后知后觉,自己在12岁时就因父亲的债务被卷入一场民间借贷纠纷,导致被法院采取限高措施。

  近日,这起由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办理的,针对监护人在民事调解中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监督案件获判,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这位花季少女最终卸下了“父债枷锁”。

  这样一起典型案件的背后,也暴露出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问题。传统概念里“父债子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我的压岁钱谁做主?司法机关的保护路径又有哪些?本月正值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记者结合案件就此展开采访。

  借条上的名字成花季少女的“羁绊”

  现年20岁出头的陈雨桐自小和父母生活在上海,在她的印象中,儿时家里靠着父亲做机电生意维持生计,生活条件还算不错。在她7岁的时候,家里就在浦东买了一套近150平米的大房子。

  变故发生在她上初中那会儿。“那时我发现时常有债主上门讨债,后来我去了浙江的高中读书,不清楚家里情况了,只是感觉家里生活条件没有以前那么好了,也很久没有一家人出去旅游了。”在接受检察官的询问时,陈雨桐这样说道。

  “直到去年暑假,我发现自己作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买不了高铁票,后来回到上海家里发现在搬家,家里人这才告诉我经济状况不好,原来的房子要拍卖了。”联想起父亲过往几年常说的“家里不能坐高铁”的规矩,陈雨桐瞬间明白了其中的缘由。

  但这突如其来的债务,着实让当时刚上大一的陈雨桐很是烦恼。“当时我才12岁,对于父亲欠下的债务我也不知情,签字是我父亲代签的,但现在我要作为被执行人让我共同还债,我觉得是不合理的。”为此,陈雨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撤销原民事调解书。

  接到陈雨桐的申诉后,闵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迅速展开调查并实地走访。在陈雨桐一家现住的出租屋里,检察官看到了保存的一摞法律文书:泛黄的调解书上,她和父母的名字并列,她的名字后面则是一串沉重的债务数字。

  从陈雨桐父亲陈乔伟(化名)的口中,承办检察官得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早在2016年,陈乔伟为了投资工程,向朋友李某借款了250万元。

  为了让债权人放心,他在补写借条时,将名下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并擅自加上了共同所有人妻子和当时未成年的女儿陈雨桐的名字。“当时不懂法,是朋友提的要求,说是把借款写上孩子名字,房子拍卖后能多一点清偿份额钱……”在闵行区检察院的询问室里,陈乔伟的声音里满是懊悔。

  高额债务背后  监护人滥用代理权

  但让陈乔伟没有想到的是,投入上千万的项目,换来的却是一场失败的结局,随之而来的是接二连三的债务纠纷。

  “在这之后,陈乔伟因未偿还债务被诉至法院,后来他自愿与李某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其及其妻女共同清偿债务及利息。而这份债务不仅让陈乔伟被强制执行,连当时处于未成年的女儿陈雨桐也被限制高消费。”闵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该案承办人程慧告诉记者。

  而在对陈乔伟展开的询问中,检察官也发现了更多细节:2009年陈家购买的共有房产,是陈雨桐未成年时由父母购入的,却因债务纠纷被多次查封;李某作为债权人,明知陈雨桐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试图通过房产份额增加清偿保障。

  “通过调查,我们还发现,调解书将陈雨桐列为共同被告时,既未通知其本人到庭,也未经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程慧告诉记者,其中更为关键的一点在于,通过查看陈乔伟的银行流水,发现他的借款全部是用于工程投资项目,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女儿的教育支出。

  “我们通过对处分财产的实质目的,以及处分行为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等维度审查后认为,这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监护人滥用代理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一起案件。”程慧向记者解释,《民法典》中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程慧补充道。

  “本案中,小陈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擅自为她设定债务,本质上是无权代理。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为被监护人利益’才能处理其财产,而‘利益’绝不能等同于‘债权人的利益’或‘家庭整体利益’,必须是直接有益于未成年人本人的事项,比如教育、医疗等。”程慧表示。

  父债子偿?压岁钱纠纷?财产处分边界何在

  经过审查,闵行区检察院认定本案监护人无权代理设定债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调解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

  闵行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箐列席法院审委会,检法两院达成共识,共同推进该案的依法办理,撤销对陈雨桐的债务认定,该案近日获判。

  而从个案推动源头治理,检察机关还强化监护职责监督,针对陈雨桐父亲滥用监护权,侵犯子女权益的行为制发《督促监护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效果的最大化,闵行区检察院还组建了“未蓝星”志愿者队伍,联合民政等职能部门,打造“闵检民星”系列活动,以该案为切入点举办“监护职责与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专题宣讲、法治沙龙,推动全社会明晰监护职责的法定边界,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事实上,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保护得到了社会各界关注,但对其财产权益保护却鲜有实践探索。”采访中,程慧表示,在很多家长的认知中,往往认为孩子还没有赚钱,钱当然是父母的,由此产生误解,认为孩子的财产父母有权处置。“其实大家都没有很好地理解《民法典》中‘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句话的内涵。”

  以近年来多地发生的子女起诉父母要求返还代管压岁钱的案件为例,程慧认为,如果父母以保管压岁钱为名去炒股或还债,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虽然通常情况下孩子不会提起诉讼,但从法理上讲,除非用于孩子的学习、升学等费用,否则父母不能随意支配。”这其中即涉及到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行为的边界问题。

  针对传统概念中“父债子偿”的问题,程慧也结合《民法典》进行了解读:《民法典》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承担独立的民事义务。因此,父亲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债务原则上应由其自行承担,子女并无直接的偿还义务。“但在继承遗产、提供担保、形成共同债务或父母恶意转移财产等特定情况下,子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而对于由债务引发的未成年人限高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金颖晔则认为,这在实践中的确争议较大,“我认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应慎用限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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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重点 A02父债子偿?父亲让她成了8年的“老赖” 季张颖2025-05-16 2 2025年05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