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陈弘
在网络游戏中,“开挂”似乎能让玩家轻松“制霸全场”,但这一行为背后却潜藏法律风险。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制作、销售游戏外挂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从技术分享到非法牟利,玩家“翻车”
张某是名资深游戏玩家,擅长制作游戏外挂程序。2021年初,他制作了一个游戏外挂程序,使用感非常不错,便把自己制作的游戏外挂分享在软件交流群内,供群组成员免费下载使用。
2022年初,曾某在群里看到了张某分享的游戏外挂,觉得这个游戏非常热门,如果把张某的外挂拿来卖,应该会有不少人买。于是,曾某主动联系张某,谋划赚钱事宜。
张某心存疑虑,他知道这个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是某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如果私自制作游戏外挂并对外销售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利益的诱惑下,张某仍与曾某达成合作。两人约定,由张某负责外挂程序的制作、后期维护以及修复漏洞,曾某主要负责对外销售及发展下级代理。至案发,二人共计获利10万余元。
2023年初,被害单位接到玩家举报存在外挂,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曾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缓刑+罚金
松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权利人计算机软件,并修改游戏数据故意避开权利人采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系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曾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权利单位进行了赔偿,并退出了相应违法所得,均可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法院对被告人曾某、张某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和曾某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与曾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游戏数据故意避开权利人采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符合前述规定。因此二人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张某与曾某对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程序达成合意,系共同犯罪,均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
法官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对象从传统的文字、音乐、影视作品转向计算机软件、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和专业化。行为人可能利用互联网、移动应用等新兴技术手段实施侵权行为,如通过私服、外挂等方式侵犯著作权。互联网已经成为侵犯著作权的主要犯罪场所。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玩具、计算机软件、影视剧集和动漫作品等,这些作品因其高知名度、市场需求高等因素,成为侵权行为的主要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仅是制作、销售游戏外挂可能会涉嫌犯罪,购买游戏外挂软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游戏玩家购买游戏外挂程序,仅供自己玩游戏使用,虽不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依然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购买游戏外挂程序后又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