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莫让父母离婚成为“儿童劫”

本文字数:2065

资料图片

  ■本期嘉宾

  熊  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

  李  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

  卫翔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

  2025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而一年一度的“六一”国际儿童节也即将到来。

  本期我们邀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的法官和法官助理,聊一聊在夫妻离婚时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希望为人父母者在离婚时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莫让父母离婚成为“儿童劫”。

  不是谁有钱

  孩子就归谁

  卫翔宇:很多人以为父母离婚时决定抚养权归属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主要指能够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教育资源,甚至简单地认为,经济条件的优渥更有利于抚养子女。

  但实际上,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只是评判其是否适合直接抚养子女中的一环,更重要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方式、教育方法能有利于子女塑造健康人格、形成正确价值观并具备符合社会期待的学习能力。粗暴、专制的抚养方式,特别是将未成年子女强行隔离于不认同该父母教育方式的亲属接触范围外,无异于剥夺未成年人与部分亲人的亲情联系,打击、否定孩子的自然天性,对孩子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离婚时,夫妻双方与其为了争夺子女撕破脸,不如更多地关注如何抚养才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离异父母应当以合作的态度就抚养、探望等事宜耐心协商、冷静沟通并相互配合。对于抚养子女存在困难的父母,应当在社会层面给与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抚养包括

  物质、生活、精神及情感等方面

  熊燕:实践中会碰到这样的情况,离婚时约定了子女的生活地点和探望方式,但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子女送回老家由亲属代为抚养,亦未能配合另一方探望的,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对此我们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既包括物质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包括精神上的引导以及情感上的陪伴。双方共同遵守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地点和探望方式的约定,应包含在对其是否尽到抚养义务的考量当中。

  父母一方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地点,客观上增加了另一方探望子女的难度,若父母一方或代其抚养子女的亲属还存在其他阻挠探望的情形,则不仅让未成年子女与父母身心处于长期分离状态,还让未成年子女在不得不面对父母离婚带来的生活变化后又再次面临生活教育环境的不稳定,此种情况应认定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有重大影响。此时,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宜在综合父母抚养条件、子女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对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此外,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他人结婚并生育的情况也较为常见,这不属于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不宜以该理由支持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

  三张清单

  理清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李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以“由母亲直接抚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等不同原则予以具体应对,但该规定较为原则,未给出具体操作路径。

  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将相关条件细化为“中性清单”“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帮助我们理清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所谓“中性清单”,是指清单内容不会对评价夫妻一方的抚养能力造成影响,但又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这张清单的内容,一般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必要事实,包括子女的年龄、子女数量、子女的真实意愿、父母能否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的个人状况。

  “正面清单”的内容是各类有助于提升父母抚养能力的因素,可供法官对双方抚养能力进行直观比较,从而得出哪一方的抚养能力显然优于另一方。

  这张清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受教育程度;二、有无独立住房;三、工作情况;四、可支配收入情况;五、可提供教育资源情况;六、亲属协助情况;七、生育能力;八、子女培养计划。

  “负面清单”的内容是各类不宜直接抚养孩子的因素,如果一方存在负面清单中罗列的情形,则原则上“一票否决”,不再考虑将孩子交由其直接抚养。

  这张清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三、其他不宜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形,其中包括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恶习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有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制定的子女培养计划严重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情形。

  确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归属,其根本出发点在于将儿童的利益放在首位,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儿童的最大利益,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体现。因此,要结合个案中每个孩子的具体情况,为孩子选择最合适的成长环境。

  结合上述三张清单,我们可以基于“中性清单”判断孩子当前的基本状态和过往生活环境,防止遗漏关键事实;用“正面清单”比较父母提供的成长条件孰优孰劣,全面考察父母抚养能力;用“负面清单”否决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生活方案,为孩子抚养权归属找到“最优解”。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圆桌论法 B02莫让父母离婚成为“儿童劫” 2025-05-26 2 2025年05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