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4000万元豪宅婚内给妻子“加名” 离婚要求分一半经协商补偿600万

潘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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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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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先生之前的离婚诉讼是我代理的,多年不见,他再次找到我咨询的,竟然又是离婚的事。

  因为婚内给妻子在房产上“加了名”,妻子提出离婚时,要求按照房产的一半份额支付2000万元补偿……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结婚才一年

  离婚遭索2000万

  “我和妻子结婚才1年多,现在她不但提出离婚,要求按照我的年收入分一半,还让我给她房产的一半份额2000万元,我觉得她有点‘狮子大开口’……”

  多年前,我曾经代理谭先生提起离婚诉讼,艰难地离了婚。没想到几年不见,他不但再婚了,而且又一次面临离婚。基于上一次的“合作”经验,谭先生第一时间想到找我咨询一下。

  经过前一次的代理,我对谭先生的情况有所了解,他在事业方面发展得十分顺利,当时已经是一家大公司的部门经理,收入不菲。但在感情方面,谭先生却一直颇为不顺。

  上一次离婚,就是因为谭先生意外发现妻子出轨,他坚决要求离婚,最终通过诉讼才摆脱了那段令人不堪回首的婚姻。

  “你说妻子要房产的一半份额2000万元,那么这处价值4000万元的豪宅你是什么时候买的?又是登记在谁名下的呢?”对于房产,我主要关心的是购买时间以及产权登记状况。

  “我之前离婚的时候,你不是帮我争取到了房子嘛!离婚后我把那套公寓卖掉了,另外加了钱,再加上银行贷款买了这套别墅。经过这些年房价涨涨跌跌,目前这套别墅的市场价大概是4000万元。我买的时候还没认识现在的妻子,所以是登记在我一个人名下的,但是婚后我给她加了名……”

  为补偿妻子

  房产证上“加名”

  谭先生告诉我,他离婚后单身了两年多,后来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她从来没结过婚,年纪也比我小很多,最开始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后来发现彼此还挺谈得来。但是我因为离过婚,当时还不是特别想要结婚,因此婚前我们先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来双方的父母都催我们,尤其是我还没有孩子,父母一直催我早点结婚生个孩子,于是我们就去领了证。”

  谭先生说,他因为是再婚,因此对于再操办一次婚礼内心十分抗拒,而妻子对此却十分憧憬,两人为了这事几乎要闹掰了。“最后我提出,在别墅的产权证上给她加上名字,作为给她的补偿和保障,她最终同意了不办婚礼。”

  再婚后,此前已经辞去工作的妻子再没有去找过工作,谭先生让她好好打理家事,有时候妻子还会去陪陪谭先生年迈的父母,两位老人对这个儿媳妇都挺满意。

  支付600万

  双方“好聚好散”

  但是结婚刚满一年,谭先生的妻子就生了一场大病。由于那段时间谭先生正好在国外出差,几次打算赶回都因为临时有事一拖再拖,这让妻子非常不满。

  等到谭先生订了机票回国,妻子在岳父、岳母的照顾下已经出院了,并且妻子住回了娘家。

  谭先生从机场赶到岳父、岳母家,结果拖着行李带着花的他吃了闭门羹,岳母表示女儿不想见她,谭先生在微信上发消息也始终没有回复。

  几天后,妻子在微信上告诉谭先生,经过和父母商量,她郑重提出离婚,希望能够好聚好散,并提出了财产分割的诉求。

  “我一方面还是希望能够挽回她,但是另一方面,基于我目前的工作情况,如果她不能理解和包容,我也觉得将来还是不断会有矛盾发生。也许,当初我仓促再婚本身就是一个错误……”

  谭先生表示,他愿意给妻子一定补偿,“但是,房产折价分一半这个诉求从法律层面来说合理吗?”

  对此,我告诉谭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从你们的情况来看,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并且你妻子长期没有工作和收入,因此无论是对于当初婚前的购房还是婚后的共同生活,她从经济方面来看都贡献很小。当然,对家庭的贡献不能光看经济层面,你们婚前同居阶段和婚后共同生活阶段,你都因为工作繁忙对家庭照顾较少,你妻子不但照顾你的生活起居,也经常和你一起或者代表你去探望你的父母,甚至曾单独陪他们去旅游,应该说也尽到了妻子的义务。”

  另一方面,在婚姻生活中,谭先生负担了几乎全部家庭开销,因此如果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离婚原因等因素来确定补偿数额,“分一半”很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过了一个多月,谭先生告诉我,他和妻子已经协商确定了总共补偿600万元的协议离婚方案,并且已经提出了离婚申请,只等过了“离婚冷静期”去正式办离婚了。

  “这下,我真的得上‘结婚恐惧症’了。”谭先生苦笑着说。

  律师解析

  婚内房产“加名”离婚不一定平分

  由于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准,因此如果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是夫妻两人,又没有约定各自份额,原则上应当一人一半。

  但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产,另一方在婚后通过“加名”确认了产权,那么离婚时就未必平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明确: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这样的房产一般会判归赠与方,但是赠与方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需要“结合给予目的”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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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情理法 B064000万元豪宅婚内给妻子“加名” 离婚要求分一半经协商补偿600万 潘轶2025-06-04 2 2025年06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