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社会

废品站擅自占用农用地 后果很严重

法院: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离

沈媛/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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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张涛

  本报讯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资源和农民生计的根本保障,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是维护农村发展秩序的关键。然而,一些经营者为谋取私利,漠视法律法规,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扰乱土地管理秩序,损害农民集体权益。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济合作社要求废品回收站从被占用土地上搬离的排除妨害案件。

  金山区某村12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资产经营与管理。某日,村经济合作社发现12组某处土地周边被搭建了围墙,并在没有任何村集体授权的情况下被用于废品回收,造成12组某处土地周边环境脏乱差。

  村经济合作社多次催促废品回收站搬离,但其一直拒绝搬离。村经济合作社遂将废品回收站诉至法院,要求其搬离,并支付相应的土地占用费。

  废品回收站辩称,其不存在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用来堆放废品的地方是12组某村民家的地方,是经过该村民许可的合法使用,废品回收站每年都会向该村民支付租金,是基于合法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使用行为,并非无权使用。且废品回收站经营的项目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对环境不构成威胁。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并不属于某村民的土地,废品回收站未经村经济合作社的授权或许可,系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并且案涉土地属于农用地,废品回收站将其用于非农生产经营,擅自变更了土地用途,系违法使用。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告多次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告知被告,如一意孤行,拒不搬离,除民事诉讼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后果严重,造成耕地破坏的,可能引发刑事诉讼。

  在法官的多次释法明理下,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偏离了法律轨道,最终废品回收站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经济合作社达成限期搬离的调解协议。

  搬离期限届满后,承办法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回访,了解到废品回收站已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离,案涉土地恢复了原状,周边环境一改往日脏乱差的现象,人居环境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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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社会 A05废品站擅自占用农用地 后果很严重 沈媛/张涛2025-06-09 2 2025年06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