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是借款用途。可以从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用途,借款款项的资金流向及具体用途,夫妻双方自认的借款用途等入手,查明实际借款用途,以确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其次是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意思表示。若一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或意思表示追认债务,例如还款、共同签名等,则可以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是夫妻双方的收入来源和收入情况。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经营的,应当审查经营收入是否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经营行为。如果经营收入是家庭主要收入,并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夫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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