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婚姻之前,男女双方应当互相告知自己的基本情况,其中就包括健康状况。如果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婚姻。
对此,《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目前尚未明确哪些属于“重大疾病”。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即“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也就是说,“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特定精神疾病这三种。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要及早提出,因为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那么撤销权消灭,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自愿、完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双方应当坦诚相待,如实告知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况,在相互知晓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情况下,是否结婚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
总之,婚前对各自情况坦诚相告,无疑是婚姻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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