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 邵诗巍
黄先生曾在海外留学多年,回国后担任外企高管。但由于企业裁员,一时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他不得不开起了网约车,还将自己珍藏多年的黑胶唱片放到网上出售。
发现自己的黑胶唱片颇受欢迎,他又从境外购入唱片出售,直到警察找到了他……
警察找上了门
一天深夜,我突然接到一位中年男士打来的电话,说是朋友介绍他向我咨询:“我今天刚接受了警察的讯问,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我想知道我的案子是不是很严重,会不会坐牢?”
我至今仍记得电话那头,从他的声音中我能感受到他在极力克制自己惊慌、无助的情绪。
黄先生告诉我,他原本是一名外企高管,多年来都有收藏黑胶唱片的爱好。半年前,由于被公司裁员,一时又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他就尝试着开网约车赚钱,并把自己珍藏多年的黑胶唱片放在二手平台上售卖,以补贴家用。
令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些黑胶唱片在网上颇为抢手。由于对黑胶唱片以及购买渠道非常了解,他又从境外购入了不少黑胶唱片,放在网络平台上售卖。
就在联系我的当天早上,他正准备出门开网约车,没想到警察上门将他带回了派出所进行讯问。他这才知道,由于他从境外采购的一批黑胶唱片被海关查出,公安机关对他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了案。
涉嫌非法经营
听了黄先生的介绍,我首先跟他确认了这些唱片是否可能包含违禁内容。黄先生告诉我,他所收藏和销售的唱片大部分是轻音乐,连歌词都没有,肯定不涉及违禁内容。他还告诉我,在网络平台售卖黑胶唱片的商家很多,他自己以前也会在电商平台购买唱片,所以他怎么也没想到这事居然会涉及刑事犯罪。
事实上,销售唱片是需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而如果要在境内销售从境外购入的黑胶唱片,还涉及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但是,在如今的网络和流媒体时代,听唱片尤其是黑胶唱片已经成了十分小众的爱好,专门销售唱片的实体店已是凤毛麟角。很多唱片爱好者的确并不知道,销售唱片尤其是进口唱片需要相应的资质。如果没有取得相应资质,只要销售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都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刑期5年以上
对于黄先生“我可能被判多少年”的追问,我告诉他:根据法律规定,个人销售额达15万元或者获利超过5万元,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为一名曾经的外企高管,黄先生有着多年海外留学的经历,在外人看来,他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美满的家庭和令人羡慕的工作。然而,由于被裁员,当时的他每天早出晚归开着网约车,还成了犯罪嫌疑人,虽然暂时获得了取保候审,但他告诉我,那段时间他常在夜里被噩梦惊醒,整个人看起来也是无比憔悴。
经过我和黄先生的仔细核算,他销售进口黑胶唱片的金额超过70万元,获利5万多元。难道他真的要因此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吗?
进行无罪辩护
通过检索相关案例,进一步梳理案情,我逐渐有了一些辩护的思路:就现有的经营额,司法机关目前统计的金额是否合理?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如果司法机关认定的数额比我方统计数额更高,如何说服司法机关采纳我方计算方式?经营额包含了当事人为买家垫付的邮费、包装等成本,这部分我们主张扣减,能否获得支持?黄先生分别在二手平台和电商平台出售黑胶唱片,其中,将自有唱片放在二手平台上转卖,我们主张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总额中,能否获得支持……
虽然细抠案情,我找到了不少可以辩护的“点”,但是有一个想法始终挥之不去,那就是全面审视他的案情,是否有可能争取无罪呢?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我和检察官进行了多次电话及当面沟通,全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递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
首先,我从本案背景以及黄先生涉嫌犯罪的动机进行分析,详细介绍了他在失业面临房贷车贷和赡养父母、抚养孩子的重压之下,才忍痛决定出售自己珍藏多年的黑胶唱片,进而采购新的唱片用于出售。这一行为本质上是出于对家庭责任的担当和对生活的无奈妥协,而非为了追求不法利益的“经营”行为。
其次,我强调黄先生对相关法律的认知局限性。在长期的网购经历中,他知道有不少卖家在知名电商平台销售黑胶唱片,这使他误以为该行为是合法的。尤其当他注册成为平台卖家并通过审核后,更加确信自己的销售行为是受到平台认可的。
再次,我着重分析了黄先生的主观营利目的与客观行为表现。通过阅卷我发现,当公安机关询问买家为什么选择购买黄先生出售的唱片时,所有买家几乎都表示:“因为他销售的价格全网最低,且售后态度也很好。”这充分证明黄先生主观上并非追求利润,而是以薄利多销的方式,试图通过微薄的利润补贴家用,这也进一步印证了他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经营以牟取暴利的故意。
最后,我指出黄先生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规定,但考虑到其对法律的认知局限性、主观上并无追求非法利益的故意以及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如果简单地将其认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显然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件最终撤销
过了一段时间,我突然接到黄先生的电话,他慌张地说:“邵律师,检察官让我今天下午去做笔录,我会被抓吗?”
我让黄先生先不要紧张,并且答应陪他一起去检察院。因为律师不能在场陪,我就在外面等他出来。
大概过了一个小时,黄先生出来了,他说检察官并没有问什么新的问题,只是临走时提醒他“以后不要干这个事了”。黄先生说:“我告诉检察官,我已经知道这事不能做了,店铺也早就关了。”听到这些,我感到案情似乎看到了一丝曙光。
果然,一个月后,我们等来了一直期盼的好消息,公安机关以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决定撤销此案”。这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所幸的是,我和当事人共同的坚持和努力,终于换来了这样一个令人“如释重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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