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当AI算法三秒剪出《庆余年》名场面,当换脸魔法瞬间“偷走”古风创作者的脸庞,AI影视产业的“狂欢”背后,一场关于虚拟创作版权之争,正在激烈上演……上海国际电影节期间,六地法院联手织起一张跨域司法协作的防护网,在主题为“数字AI与影视虚拟场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探索”的研讨会上,法官、学者、业界专家围绕“AI生成的内容属于谁?”“技术公司如何避免‘踩雷’?”“法律如何追上技术狂奔的脚步?”这些灵魂拷问,正在为AI影视,划出一道清晰的法律边界。
聚焦“AI剪刀”下的影视侵权
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携手青岛市黄岛区、西安市雁塔区、浙江省东阳市、无锡市滨湖区、长沙市开福区等五家影视产业重镇的法院,首度共同发布的《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AI侵权案件尤为瞩目。
“输入《庆余年》角色名,3秒生成专属片段”——某网络公司开发的“AI一键成片”曾风靡一时。用户只需输入如“范闲朝堂斗诗”等关键词,系统便自动从正片中精准切割出3至7秒的关键片段存储在服务器。甚至,平台通过“AI成片”技术诱导用户拼接传播这些片段,并设置积分奖励机制,用户转发侵权视频即可获得现金奖励。
2023年,爆款剧《庆余年》在全国热播,却不幸成为该“AI剪刀手”的猎物。“这绝非简单的剪辑搬运。”一位主审法官指出,“软件通过会员收费、积分激励,公然鼓励用户传播侵权内容。输入‘庆余年打斗’,瞬间推送数十个激战片段;点击‘一键生成’,新混剪视频即刻诞生——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该软件服务器上存储了大量非法切割的《庆余年》素材。“片段虽短,但人物关系、关键剧情高度浓缩,足以展现原作精华。切割行为本身已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诱导传播更是雪上加霜。”经数月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赔偿8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这一判决在二审中得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成为AI视频侵权领域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例。
现状透视:AI时代催生司法新命题
当前,影视产业正经历着由AI引领的深刻技术变革。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伟侃以东阳横店为例介绍,这座全球最大影视拍摄基地正以“影视+科技”为引擎,推动虚拟拍摄、AI剧本创作、VR/AR融合、AI数字人等前沿技术落地。
然而,技术革新伴生的司法难题也日益凸显:AI剧本、虚拟数字人等新型成果的版权归属如何界定?表演者身份如何认定?规则缺失成为悬在产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当AI开始‘创作’,传统的侵权认定框架正被颠覆。”松江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张凌辰在研讨会上抛出了核心议题。他将AI生成的虚拟场景分为四类:现实场景的数字化拷贝、对已有场景的再创作、完全由人设计的虚拟场景,以及最具争议的——AI自主生成内容。
“判定AI生成物能否受著作权保护,关键在于人类介入的程度。”张凌辰阐释道。他援引“文生图”首案揭示的原则:若操作者通过精心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等投入了创造性劳动,那么AI仅是工具,成果应视为人类作品;反之,纯算法自动输出的内容,则可能被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行业困境:AI节省成本,但使用“如履薄冰”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马栏山法庭党支部书记李漫的实践观察印证了这一观点。她走访辖区多家内容制作中心后发现,AI在降低成本、激发创意方面作用显著。“芒果TV自制纪录片中,AI生成的虚拟场景大幅节省了实拍成本。”她举例道,“AI还能将天马行空的创意转化为精致生动的画面。”
那么,AI生成物能否被认定为作品?李漫播放了电视剧《国色芳华》中的一则感冒药广告片段:最初全由AI生成的初稿,人物表情僵硬,手部出现明显错误。“技术人员通过自己的表情和动作引导AI,才让人物细节得以生动呈现。”李漫认为,这种经过深度干预的影视内容应认定为作品。她强调,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侵权,仍应遵循“接触+实质性近似”原则。
如何兼顾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如何依法界定AI影视片段的作品属性?李漫指出关键:“这取决于所用模型性质、用户干预程度以及是否进行了后续独创性二次加工。AI能让画面更精美、成本更低,但科技的温度永远是人类赋予的,影视作品的核心价值始终在于其承载的人文精神和历史思考。”
对影视从业者而言,AI是推动行业跃升的强大引擎。上海克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务总监盖海虹在研讨会上表示,AI对影视产业产生了“非常强大的触动”。在核心的内容创作环节,AI带来了技术性革命:尤其在剧本创作和故事构思阶段,能提供强大的辅助支持。例如,好莱坞部分公司已尝试用AI辅助剧本创作,通过分析海量成功作品的故事结构、角色设定、情节模式,为创作者提供构思参考。在视效制作方面,AI也让特效更高效逼真。
“但所有训练数据都来自自有版权作品。”盖海虹的谨慎道出了行业困境,“不是不想用全网数据提升AI能力,而是不敢用!我们无法确认调用的外部素材是否侵权,只能采取‘一事一议’原则。”这种如履薄冰的创新姿态,在影视公司中颇具代表性。
李漫法官也坦言,生成式AI技术发展迅猛,但尚无专门法律条文明确规范其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庆余年》等案件中,认定责任仍依据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她提出一个平衡视角:若仅因用户生成侵权内容就认定平台侵权,可能施加过重义务。需重点判断平台在内容生成阶段是否存在过错,若平台在生成阶段无过错,即使结果侵权,亦不构成平台侵权。
达成协作协议 提供“全周期、一站式”法治保障
面对产业界的焦虑,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给出了学理支撑:“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人类智力创造。当AI成为工具,问题本质不在于机器能否思考,而在于人类是否通过它表达了自己的思想。”
他以绘画史类比:从画笔到绘图软件再到AI提示词,工具在进化。“一个专业提示词设计师能用文字精准操控画面风格、光影层次、人物动态——这种表达本身就是创作。法院应聚焦操作者的智力投入程度,而非纠结工具形态。”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监管层面也在跟进。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已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规章,为AI生成服务设定了技术管理规范,推动平台加强审核责任,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合规参照。
据透露,目前上海也有多起涉及AI影视作品侵权案件正在诉讼过程中。此次上海电影节达成的六地法院协作协议,以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为支点,整合了繁荣产业、业务交流、人才培养等合作事项。这份凝结司法智慧的协议,搭建起以跨区域协同为纽带、以司法赋能产业为内核的防护网,为影视产业跨域发展提供“全周期、一站式”法治保障。“影视产业链长,侵权行为常涉多地。”松江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唯有打破地域壁垒,才能织密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