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政法融媒

直播带货中产品质量责任由谁承担

雷名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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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名星

  网络直播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近年来呈现井喷式发展态势。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复杂的法律风险,以下笔者对涉及网络直播合同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为网络直播合同纠纷的化解提供引导。

  直播账号归属依照合同确定

  网络直播账号的权属通常以合同约定为核心,兼顾账号属性与公平原则进行认定。一般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依照合同约定确定网络直播账号的权属。对于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综合以下因素认定:一是账号的人身属性,是否形成以主播为核心的个人IP;二是账号的财产属性,账号经济价值是否依赖于经纪公司的运营投入;三是各方的履约贡献度,各方对账号成长的资金、技术、人力投入比例等。对于个人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实际使用、管理和收益的账号,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一般认定账号归属公司所有。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可要求返还

  实践中通常将打赏视为服务合同下的消费行为,用户通过购买虚拟礼物换取主播表演与平台技术服务,打赏行为一经完成原则上不可主张返还,但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主张返还:

  一是未成年人打赏。未满8周岁儿童的打赏行为无效,监护人可主张全额返还。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若打赏金额超出其年龄、智力认知范围,且监护人未同意或追认,也可主张返还,但16-18周岁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的打赏,一般不可主张返还。

  二是违背公序良俗。主播通过低俗内容(如发送私密照片)、虚构事实(如谎称重病)或情感操控(如假扮恋爱关系)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诱导打赏的,用户可主张欺诈并要求返还。

  此外,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商家是产品质量责任的首要主体

  网络直播带货中的产品质量责任主体需根据各方之间的关系、经营模式、行为性质等综合判定,一般遵循“商家兜底、主播按角色担责、平台补位”的逻辑。

  首先是商家责任。商家是产品质量责任的首要主体。

  商家在直播间销售产品,应当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商家欺诈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商家在直播间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其次是主播责任。主播根据其与商家之间的关系及其角色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商家雇佣主播带货,主播带货系履行职务行为,产品质量责任一般由商家承担。

  如果主播仅系商家委托作为宣传推广产品的广告代言人,商家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商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或者其他商品以及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主播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做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是平台责任。平台根据直播经营模式及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销售自营商品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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