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纳鑫
由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被认定非法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晓城被办案机关认定为主犯并遭到刑拘。
律师介入后,发现他其实只是“挂名”而已,实质就是公司里的一个“普通打工人”,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表姐公司涉罪他被认定“主犯”
冰冷的铁窗后,29岁的晓城眼神里充满了迷茫与不解。在他近30年的人生里,始终伴随着荣誉与肯定,是亲友眼中踏实可靠的小伙。如今,他却遭到刑拘身陷囹圄,被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罪名指向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那家科技公司,涉嫌非法放贷。
“库律师,我只是听从亲戚的安排挂了个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每天就是陪客户填填申请表,我可以领份工资,怎么就成了非法放贷的主犯?”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晓城感到自己十分委屈。他口中的“亲戚”,是他的表姐晓惠,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并非核心高管每月工资五千
接受委托后,我初步了解了案情。
公安机关的证据链条看似清晰有力:晓城是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这家公司表面是科技公司,实则从事“助贷”业务,而这种“助贷”行为在办案机关看来,实质上已构成了非法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
晓城的名字,赫然印在工商登记的最显眼位置,似乎成了板上钉钉的“主犯”。
然而,在经过三次会见和深入的交流后,我发现一些关键细节可以证明,晓城显然只是“挂名”而成了替罪羊,他根本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核心高管。
晓城的工资条显示,他每月只有5000元底薪加3%的业务提成,与普通业务员毫无二致。
更关键的是,晓城入职时就曾反复追问表姐:“咱们公司的金融牌照什么时候能办下来?”这在手机里留下了清晰的聊天记录,说明他始终关注公司的资质情况,没有参与“非法经营”的意图。
围绕多个层次论证并未犯罪
我们意识到,本案的核心在于揭开“法定代表人”这层面纱,厘清晓城在公司中的真实角色。
当然,办案机关在未调查清楚之前,将公司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与实质犯罪结果直接绑定也是情有可原。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需要帮助办案机关查明真相,做到不枉不纵。
从晓城的情况来看,办案机关显然忽略了岗位职能、实际参与度和违法所得的匹配度等因素。
办案机关将晓城认定为本案中的主犯,主要是基于两点:
第一,晓城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他曾参与助贷客户的洽谈。
对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构建了多层次的辩护策略:
首先,还原晓城“打工人”的本质。
我们通过调取公司实际控制人晓惠的银行流水,发现晓惠一直是用自己的账户在给晓城发工资。
这样支付工资的方式虽然不合规,但能够清晰显示她每月固定转账给晓城的金额,与其他普通员工的工资相同。
在任职的两年里,晓城除了那份微薄的工资和提成,没有获得任何超出正常劳动报酬的额外收益,更遑论非法所得。
其次,切割“助贷”与“放贷”。
我们深入研究了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论证了涉案公司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也就是“助贷”,并未设立资金池,未参与放贷利息分成,也未篡改客户资信材料,其行为性质与直接从事放贷经营有本质区别。
再次,揪出真正的“掌舵人”。
通过提取和梳理晓城在微信电脑版中同步的聊天记录,以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的截图,我们揭示了公司真正的核心决策层,包括业务总监及更高层级的管理人员。
证据显示,晓城在此类高管群聊中,未进行过任何指令性发言、未对公司经营方向、放贷策略等核心事务进行过任何表态,反而会被分配做一些诸如“统计表格”的基础性工作,还曾被要求其“继续努力”。
这些证据完全可以体现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纯粹是基于表姐要求下的“挂名”,是表姐出于自身目的借用了他的身份,他在公司的实际地位仅为普通员工。
最后,涉及本案的定性。我们指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构成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需同时满足“实际年利率超36%”“两年内放贷10次以上”及“特定获利数额”三个硬性条件。
本案中,我们通过银行放款凭证反向验证,证实相关贷款产品的年利率均未超过24%,尚未达到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门槛。
采纳辩护意见检方未予批捕
除了深入了解案情,搜集相关证据之外,我们还取得了晓程亲属的配合,代晓城退缴了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和提成,共计11.8万元。这符合法律对违法所得追缴的规定,展现了悔过态度。
我们也到晓城曾工作过的单位进行了了解,单位出具了他工作期间表现优异的品格证明。
我们还找了三位资深法学教授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他们在审阅全案材料和相关证据后,联名出具了《单位犯罪中底层员工出罪路径意见书》,从法理上论证了像晓城这样仅提供劳务、不参与决策、未获非法利益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们的努力下,检察院经审慎研究,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晓城“虽涉案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晓城的遭遇绝非个案。这一案例也提示了参与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切莫心存侥幸,务必建立严格的“业务合规三级筛查”机制(牌照、产品、协议),务必将经营账户与员工薪酬账户彻底隔离,并落实会议纪要双签制度,避免口头决策带来的责任扩散风险。
而对于普通“打工人”来说,切勿碍于情面帮亲友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出借自己的个人信息、账户供公司使用。
如果万不得已需要挂名,应当签订《法定代表人权限限制协议》,定期调取企业征信报告,密切监测公司有无异常。一旦发现公司涉诉或经营异常,应立即启动工商变更程序,甚至起诉要求卸任法定代表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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