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孙成雨
见习记者 王雅雯
本报讯 村民下田捕鳝却踩中农田灌溉设施,十级伤残后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34万元。村委会对此究竟有无责任,蒋某的要求能否如愿?日前,经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村委会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一天上午,村民蒋某在本村辖区内农田下笼捕黄鳝。收笼返程时,蒋某一时不慎,踩滑到农田机耕道路旁的机井中,致左脚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蒋某认为,村委会对农田的机耕道中的窨井负有维护保养的责任,然而窨井没有窨井盖,且没有任何安全提示标志。于是,蒋某诉至奉贤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共计345164.17元。
主审法官两次勘察事故发生地,查明案涉设施为田间放水口(或称渠道放水口),属农田水利灌溉设施,广泛分布于农田四周及机耕道路旁。此区域为全开放区域,村委会对田间放水口的责任范围为做好设施日常养护、以备农田灌溉使用之需,现村委会已尽管理职责。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对此次事故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村委会表示,自愿给予蒋某2万元经济补助。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村委会给予蒋某2万元经济补助。一审判决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阶段撤回上诉,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表示,本案中,田间放水口设施完好且日常养护到位,村委会已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的管理职责。田间设施具有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公共属性,若要求村委会对该片区域的管理承担无过错责任,将不合理加重公共管理成本,最终可能损害全体村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