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许叶菲
本报讯 根据《公司法》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宣告缓刑的人员,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然而,检察机关却发现,15名被宣告缓刑的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及3名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两年的人员,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近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中的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董监高”范畴,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安全和市场秩序。今年4月,嘉定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开展日常谈话时,了解到其正担任本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检察官随即通过调取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刑事判决材料及查询公司信息等方式,确认了徐某违规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事实。“这很可能不是个例,而是一个被忽视的普遍性问题。”检察官许叶菲表示。
在嘉定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协助下,检察官以原案罪名、矫正期限、公司注册地等为要素,对全区12家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对象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况进行全面筛查,并通过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调取相关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行核实。
而排查结果也印证了检察官猜测:嘉定区内尚有15名被宣告缓刑的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及3名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两年的人员,仍在注册于本区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所在公司无一申请变更登记。为此,检察官走访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管理情况。通过调研,对违规现象的深层原因作出了精准研判。
“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及相关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对新《公司法》关于缓刑人员在公司任职的限制性规定知之甚少。”检察官说道,“另一方面,更深层、更核心的问题在于司法机关、刑罚执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缺乏高效、实时的信息共享渠道和协同机制,无法实现刑罚执行与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有效联动和动态监管,从而造成监管环节出现盲区。”
今年6月,嘉定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具体改进建议。区市场监管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逐一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自然人预警,限制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要求相关企业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
同时,嘉定区检察院着手推动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避免不适格人员长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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