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之歌
劳动者受工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单位支付一笔钱款后,劳动者不再主张超出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费用。后经工伤鉴定,劳动者能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远超调解协议约定金额。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超出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伤待遇?
起因:受工伤后签订调解协议
陈某是某建筑公司的木工。2023年8月24日,陈某在工地施工时被掉落的方木砸伤。同年10月10日,建筑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建筑公司向陈某支付2.1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医疗费等,并由建筑公司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如陈某最终获得的工伤保险理赔款大于2.1万元,则建筑公司无需支付;如小于2.1万元,则由建筑公司按照2.1万元的标准补足差额。
调解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因故未给陈某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导致陈某未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
此后,陈某的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争议:工伤待遇究竟能拿多少
2024年5月17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按照工伤等级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同年8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建筑公司不服,遂诉诸法院。建筑公司认为,其与陈某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按协约定,公司仅需支付陈某2.1万元。
判决:协议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法院认为,陈某在签订调解协议书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协议约定条款“如陈某获得的工伤赔偿款小于约定的补偿款,由用人单位按照2.1万元的标准补足差额”,可表明陈某获得2.1万元补偿是最低限额要求,而协议约定“用人单位支付2.1万元”,是在陈某未经工伤认定伤残等级、无法预知实际工伤待遇标准的情况下拟定,不能体现陈某的真实意思。
根据实际认定的伤残等级,陈某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远高于补偿协议约定金额,在无证据证明陈某预知法定标准而自愿放弃超出协议约定金额的情况下,以该协议约束陈某明显有违公平。因建筑公司没有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最终,法院确认仲裁裁决,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较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在劳动者受工伤后急需用钱的情况下,极易利用劳动者的特殊情势,与劳动者签订不公平的工伤补偿协议。对于劳动者要求否定补偿协议效力,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履行工伤赔偿义务的纠纷,法院会依职权审查协议签订的具体背景及协议金额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差额是否超出常理,从而合理认定协议效力。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补偿协议时,应向劳动者充分释明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标准,给予劳动者充分的磋商余地。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积极承担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等,并及时履行赔付责任。(来源:“上海二中院”公众号)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