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徐荔 通讯员 徐胜健
接受客户委托去讨债,收取劳务费不是很正常的事吗?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人员孙某想不明白,自己的“正经生意”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犯罪?其实,法律意识薄弱的孙某还没有意识到,从成立所谓的“债务清理公司”开始,他们的行为模式就在法律红线边缘徘徊……
曾经行头到位业务繁忙
青浦监狱某监区的监舍里,服刑人员孙某手里拿着上海高院的裁定书,小心翼翼地打开。他用力翻到裁定书的最后一页,映入眼帘的是正文楷体“驳回”两字。孙某觉得嘴里有一种说不出怪味儿,“又是驳回!”孙某的嘴边漾起一丝苦笑。
孙某的额头有虚汗,纸页上也沾了几滴汗珠。孙某抖了抖光滑的纸页,汗珠如雪球般滚落下去,恰好沾湿了手臂上的纹身,这使他回忆起当年的高光时刻——2016年夏季,孙某和伙伴们注册成立了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公司主营业务是债务清理。那时,孙某常常跟着带头大哥,穿着统一的黑衣黑裤黑皮鞋,戴着深黑色墨镜,乘坐黑色路虎座驾出行,行头很到位,业务很繁忙……
回忆到这里戛然而止,孙某如今身陷囹圄就是与公司业务有关。
从2021年因为诈骗、敲诈勒索被判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开始,关于自己的案子,孙某就有太多的不理解,也因此不肯认罪。为了解开孙某的疑惑,他的主管民警找来了刑法条文,孙某却越看越迷糊。
为了彻底弄明白问题再去申诉,孙某搜集了一些他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案件材料,比如催债委托书、借条、还款协议书等。孙某记得,这些文件当时还是他们出钱请专业人士起草的。也因此,孙某认为自己从事的是“正经生意”,部分情节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是他无法接受的。
收劳务费怎么成了犯罪?
申诉被驳回后,孙某的情绪不太稳定。在主管民警的建议下,孙某向监狱申请了法律咨询。去年11月,监狱公职律师徐警官一同参与咨询,从孙某义愤填膺的讲述中还原了一段他最不能理解的涉案情节。
多年前,李某欠王某120万元,王某多次上门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委托孙某的公司去讨债。孙某等人找到李某催讨债务,其间,李某与王某达成了还款意向。本来事情该就此结束,然而,孙某等人以要收取劳务费为由不让李某走。最后,李某表示劳务费可由他先垫付,再和王某结算,孙某等人这才放了李某。而后不久警方就将孙某等人抓获了。
“我们帮忙讨债,收劳务费,怎么就犯罪了?”孙某不服。
徐警官知道,要疏通孙某的法律认知障碍,困难极大,于是他决定以内视观想方法辅之法律认知调整。
“我先帮你梳理一下,案情中有三个人物,关系分别是债权债务、委托受托、要债还债,对吗?”徐警官总结道。
“是的。”孙某回答得很干脆。
“为了帮你解开困扰多年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尝试用‘他为我做了什么?我为他做了什么?我给他添了什么麻烦?’三个问题来解答你的法律疑惑,每个问题举一个事例。这三个问题回答好了,你的困惑也就解决了。”徐警官告诉孙某。
“哦,有这么神奇吗?那我倒要试试!”孙某同意。
于是,徐警官引导孙某经由王某的视角检视案情中的自己……
法律咨询解开心中疑惑
半小时后,孙某将自己的结论告诉徐警官:“我刚才经由王某的视角检视了案情中的自己,我观想到,王某出具委托书,委托我给他讨债;我受委托到李某处要债;当王某与李某达成还款意向时,我要求王某支付劳务费。”孙某略有所思地说。
“王某委托你们时,你们是如何约定劳务费的呢?”徐警官问。
“按要到钱的百分比支付。”孙某脱口而出。
“你看,你拿劳务费的前提是帮王某要到了钱,而且有比例约定。但实际上王某还没拿到钱,只是有了债务人的还款计划而已。可不可以理解为,在王某还没拿到钱的情况下,你索要的这笔巨额劳务费,是没有依据的?”徐律师认真分析道。
孙某瞪大眼睛,沉思片刻点点头。
“好,下面请你继续经由李某的视角检视案情中的自己。”徐警官导引着。
又过了大约半小时,孙某告诉徐警官,他观想到,自己扣住李某索要劳务费,李某替王某垫付了他索要的劳务费,他拿到劳务费后才放了李某。
“那请问,李某替王某垫付是自愿的吗?”徐警官问。
“是自愿的。”孙某一开始不假思索。
“是真的自愿的吗?”徐警官追问。
“哦,不是真的很自愿。”孙某思考片刻后改了口。
徐警官随即在一张空白纸上画了个三角图形说,“你看,你们之间好似三角关系:李某欠王某钱,王某委托你们要钱,你扣住李某要钱。而后王某和李某达成还款意向,但你却以不拿到劳务费就不放李某要挟,李某迫不得已答应替王某垫付劳务费才得以脱身,而后王、李再结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三角敲诈,你看是不是这样?”
孙某一时语塞:“这、这……好像是三角关系,关键是王某没要回钱,这个‘劳务费’好像的确没有依据。让我想想,我反应不过来了……”孙某轻声回道。
“好的,那我们今天就到这儿,你可能需要好好消化消化。”徐警官没有催促他。
几天后,孙某向主管民警递交了一份思想汇报,表示经过几天思考后,觉得律师的分析非常有道理,他会再想一想……
日前,记者从监狱民警处得知,虽然孙某对自己的犯罪已经有了些许认识,但还是没有打消申诉的念头,他想再“试试”,对他来说这可能是一种执念,仍抱有一丝侥幸。而监狱民警在保障服刑人员相关应有权利的同时,也会继续做好教育矫治,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
在孙某所涉案件中,他较为不理解的是关于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徐警官分析,孙某扣下李某索要劳务费的情形是比较特殊的“三角敲诈勒索”,“通常的敲诈勒索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被害人因为被胁迫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与被胁迫人是同一个人。但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一样,也可能存在被害人与被胁迫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徐警官分析,例如本案中,孙某以不拿到劳务费就不放李某要挟,李某迫不得已替王某垫付劳务费才得以脱身,而后李某与王某再结算劳务费,从而导致王某遭受财产损失。孙某对李某实施威胁恐吓进而取得财产的行为逻辑,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造特征。
那么,如果孙某没有心急火燎地要这笔“劳务费”,是否就不会有这牢狱之灾呢?从孙某讲述的情况来看,并非如此。因为他们讨债的过程、方式,有恐吓、威胁甚至非法拘禁的嫌疑,并且索要费用的金额也很高,并非约定的“按比例”。这类处在“灰色地带”的业务本就有违法风险,哪怕有所谓专业人士起草的文件,也难掩其违法本质。
而且,要注意的是,我国并未将“讨债”“债务清理”明确列为经营范围,“讨债公司”“债务清理公司”大多打着咨询公司的名头。在讨债、债务清理过程中,一旦公司有违法行为,不但公司相关人员要承担责任,委托人也很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更有甚者,委托人本身还会遭遇这类公司的敲诈勒索、坐地起价、诈骗等行为。因此,在遇到债务问题时,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解决,以免债没要到还面临更多麻烦和损失。
在创业前后则一定要绷紧法律这根弦,补足法律知识,不要被表面风光、一时高收入所迷惑,莫要等到身陷囹圄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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