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即使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那么,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一方,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呢?
对此,《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总结来说,成年子女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索要抚养费。
一是不能独自生活,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二是追讨应付但遭到欠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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