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离婚签协议不能“损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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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结婚、离婚都是夫妻之间的事,外人一般来说不得干涉。

  但是,我国《民法典》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使负债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

  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是不诚信的,法律也不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

  上述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总之,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对外负有债务,那么离婚协议就可能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事。作为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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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情理法 B06离婚签协议不能“损人利己” 2025-08-13 2 2025年08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