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黄诗原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认为配偶的钱就是自己的钱。配偶付了钱,相当于自己付了钱。但放到公司股东缴纳注册资本这件事上能成立吗?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为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李某是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阶段,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她需要履行出资义务。然而,李某并没有自己直接缴纳出资,而是由其丈夫沈某向公司银行账户转账,完成了所谓的缴纳出资的操作,随后,李某以为这样就顺利完成股东的出资义务了。
当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审查时,却并不认可丈夫为妻子代出资的行为,并认为股东出资应当由股东本人自行将出资款转入公司,以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他人向公司转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股东自身缴纳了出资。李某面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认可,一时慌了神。
为通过审查,她找到第三方公司帮忙,该公司将一笔资金转给她,随后她再以注册资本的性质向公司缴纳,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规的验资报告,最后李某将上述注册资金从公司转回给该第三方公司。这种行为看似拿到了验资报告,但实际已触犯法律红线。公司发现了李某抽逃出资的行为,将她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抽逃的出资款及利息。
上铁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李某的丈夫沈某代为转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须以自有财产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工商部门亦不认可该出资形式。李某后续通过第三方垫资、制作验资报告后立即抽回资金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上铁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抽逃的出资及利息。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