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学院

学报集萃

朱非

本文字数:914

  数字安全价值的生成逻辑及其法治保障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4期

  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观点:数字安全是指人们在确保数字技术稳定可靠运行的同时,形成的一种具有技术信任和安全认同的主观心理状态。数字安全是数字社会的基础性价值、原发性价值和整体性价值。

  数字安全价值的目的在于强化数字技术运用过程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结合与统一。数字安全不仅强调数字静态安全,还强调数字动态安全。安全价值本身就体现了人们对于绝对安全的主观追求和相对安全客观接受的统一。要想使人们对数字技术形成安全信任,就必须让数字技术在经济学上满足生产要素投入、在哲学上符合主客体相互作用原理、在社会学上符合信息传播与个体差异三个基本条件。

  数字安全价值要想从一项基本价值上升为法律价值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基础。我们应当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要求,强调技术发展与数字安全并重的基本理念,建立多元多层的数字安全治理机制,构建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数字安全法律规则体系。

  制度史视野下合作规制的法律变迁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5年第4期

  作者: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观点:1949-1977年,伴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化背景下行业管理体制的出现,形成了以计划为主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这极度压缩了行政规制的生存空间,企业的自主空间非常有限。

  1978年改革开放后,随着政企分开背景下行政管理改革的推进和企业自主权的形成,企业逐步摆脱了行政机关附属物的地位。此时,行政许可、技术标准等本属行政共同体内部的管理控制工具,逐步转型为现代意义的行政规制工具。企业有遵守法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接受行政监督检查的义务。

  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行政规制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并体现为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及新兴领域规制等职能。行业协会和企业可以分别进行“集体式”和“个体式”自我规制。企业推行内部组织管理的改革,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企业标准,规范企业信息披露,通过引入元规制,实现对自我规制的规制。考察我国合作规制的法律制度史,更多地呈现出“自上而下式”的合作规制样态,构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方略。(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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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2学报集萃 朱非2025-08-20 2 2025年08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