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别人属于“赠与”,一般来说,在财产实际转移之前,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对此,《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夫妻离婚时如果约定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虽然从性质上来说也属于赠与,但这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的赠与,司法解释对于撤销权做了严格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来看,如果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一般来说不能反悔撤销。如果反悔,另一方或者子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在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只有在“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可以要求撤销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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