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QQ群里“抢红包”把自己抢进监牢

实为新型洗钱 两人因转移赃款均获刑

王葳然/陈怡晨

本文字数:962

  □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陈怡晨

  如今,通过社交软件发起的“抢红包”活动成为大众日常社交中拉近距离、增进情感的重要纽带。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盯上了这类钱款转移方式的社交属性与隐蔽性,用以实施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社交软件群“抢红包”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

  2024年8月,赵某某从钱某某处得知一项可以轻易获利的兼职工作,即在固定的QQ群内抢红包后提现交给钱某某,每转移1万元便可获利200至300元好处费。

  为了获利,赵某某在明知红包来源系赃款的情况下,仍然按照钱某某要求,利用自己与家人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QQ号,在多个指定QQ群参与“抢红包”行为。

  赵某某供述,在这些QQ群内,每天都有不同的人加群发红包,发完即退群,群内成员每次抢的红包都在50元至200元之间,将红包钱款通过提现转账给钱某某后,即可获得相应报酬。而这些红包钱款由钱某某汇总后交至上家,上家则会通过虚拟币交易等方式进一步洗白。

  经查,赵某某通过“抢红包”方式获取并转移给钱某某的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钱某某明知所抢的“红包”钱款是犯罪所得,仍配合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赵某某、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与退赔情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最终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目前,该案已生效。法官提醒:

  抢红包行为本身是中性行为,但如果在知晓钱款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以“抢红包”为名协助他人将赃款化整为零,再将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严重干扰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及资金去向的侦查,则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此外,下列与“抢红包”洗钱相关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向他人出租出售QQ号、微信号、银行卡号等,虽未参与后续抢红包提现行为的,仍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明知他人实施“抢红包”形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时,仍配合管理群组、拉人抢红包、提供账号等行为,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官提醒,不要随意出租出售个人QQ、微信账号以及银行卡等,不要因为贪图小利参与违法洗钱活动,注意增强防范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切记不可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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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社会 A06QQ群里“抢红包”把自己抢进监牢 王葳然/陈怡晨2025-08-29 2 2025年08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