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刘嘉雯
“几十个客户贷款买车后都消失了,贷款逾期没人还,我损失了几百万!”近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金融职务犯罪检察官办案组办结了一起精心设计的车贷骗局,揭开了贷款中介与“背债人”勾结骗贷的完整链条,最终认定所有涉案人员的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涉案总金额高达300万余元,也为企业挽回了60余万元的损失。
一场精心设计的车贷骗局,企业损失数百万
2023年11月,一家汽车金融公司向警方报案称,近半年来数十名客户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并在该金融公司办理购车贷款后,仅偿还了一两期便集体逾期失联,累计损失达数百万元,“当时这些客户贷款申请时征信筛查均显示‘良好’,没想到找不到人了。”
随着警方深入侦查,一个以贷款中介为核心的犯罪网络逐渐清晰。2024年7月,主犯郑某、赵某某在居住地被抓获,数名参与骗贷的“背债人”随后落网或主动投案,该案于2024年10月18日移送至青浦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该金融公司因与涉案汽车销售公司合作超十年,因此贷款流程相对固定,对客户资信要求较银行更宽松,这一特性却成为不法分子的突破口。而所有逾期客户均在贷款获批后当天内将所购车辆转手给二手车商,这显然是有组织的诈骗。
讯问中,赵某某供述,自2022年国庆以来,他与郑某合谋,由赵某某负责“客户”筛选与贷款申请指导,郑某负责提车后变现。双方招募“背债人”充当名义借款人,通过虚假购车套取贷款后瓜分利益。其运作链条清晰:先招募急需用钱、征信表面无严重瑕疵的“白户”(包括有稳定工作者),伪造材料将其“包装”成“优质客户”,再带至合作汽车销售公司“看车”,利用信任关系通过审核获取贷款,最后由郑某联系二手车商低价转卖新车分赃,对贷款置之不理。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经审查,郑某涉案金额达120万余元,赵某某达80万余元,6名“背债人”涉案金额在18万至22万余元不等,且这批“背债人”多有稳定工作,与以往无业人员不同,为案件审查增加了复杂性。
在精准界定犯罪性质方面,办案组首要解决的是涉案行为究竟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这一核心争议。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客观行为来看,涉案人员不仅伪造身份与收入证明,更是在提车后立即转卖,且自始至终未制订任何还款计划,对贷款逾期完全持放任态度。从主观动机来讲,郑某、赵某某在招募“背债人”时,就对其中部分人员明确告知“无需还款”,“背债人”知晓自己的行为是为了骗取贷款。
同时,检察官们系统查阅了全市近年来发生的同类案例,对比裁判标准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素,最终认定所有涉案人员的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而非单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骗取贷款罪,这为后续起诉与量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摸清“背债人”的“隐性软肋”,累计退赃达60余万元
针对“有稳定工作者为何参与骗贷”这一反常现象,办案组继续推动公安机关开展针对性补充侦查。通过调取“背债人”的征信报告、银行流水、社交媒体记录等材料,检察官发现,这些人虽有稳定工作,但普遍存在小额贷款逾期未结清、信用卡长期透支等隐性征信问题,正是这些“隐性软肋”让他们被“快速获利”的诱惑突破心理防线。这项补充侦查揭示了新型“背债人”的特征,为打击同类犯罪提供了精准指引。
在追赃挽损工作上,办案组从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判决前,始终保持与涉案人员及其家属的密切沟通。结合《刑法》中关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规定,检察官们详细说明退赃退赔在从轻处罚中的具体作用,同时从情理角度分析“主动退赃既是弥补被害企业损失,也是减轻自身罪责”的现实意义。经过反复沟通,最终促使郑某退出13万元,赵某某退出20万元,6名“背债人”也陆续退出部分赃款,累计退赃达60余万元。
案件办结后,被害汽车金融公司负责人专程来到青浦检察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检察官手中。该负责人表示,办案过程中,企业感受到了司法机关护航金融安全的专业与温度,也为公司后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助力。
【检察官说法】
对公众而言,“背债拿钱”绝非“轻松来钱”的捷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的“背债人”即便有稳定工作,但他们明明无还款意愿仍参与骗贷,同样难逃法律制裁。
对金融机构与汽车销售企业而言,长期合作不能替代风险防控。金融机构需强化贷前审核,通过实地核实、交叉验证等方式确认借款人真实购车意愿与还款能力,建立“异常购车”预警机制,对可疑情况及时核查;汽车销售公司则应加强对中介合作的管理,避免成为骗贷链条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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