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治安管理领域明确“正当防卫”

胡巧绒/章哲源/王嘉

本文字数: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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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嘉宾

  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盛国辉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情报指挥中心副主任

  王  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张  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明确了正当防卫规则,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法与不法界限,使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相衔接,统一了刑行两方面的立法宗旨和精神,使防卫权在违法与犯罪两个层次上得到保障。

  体现公平正义

  章志远:我国在治安管理处罚立法领域经历了长期的探索,从20世纪50年代颁布首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2005年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法行政执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因打架斗殴引发的治安案件数量多、处理难度大,传统的处理方式难以满足日益提高的依法治国要求。

  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新增“正当防卫”条款,体现了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进步与创新,意义重大:

  一是体现公平正义,明确法与不法的界限,使人民群众在行政执法中感受到公平;

  二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更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

  三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法治向基层延伸,有效减少矛盾纠纷。

  提升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认识

  盛国辉: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未明确正当防卫条款,但实践中与刑法之间始终存在衔接关系。许多刑法罪名情节未达刑事处罚标准时,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找到对应的违法行为。

  同时,也存在一些行为仅属治安违法,并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情况。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管理案件时实际上也会参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则。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正式将正当防卫条款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助于提升公安机关和普通群众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认识,推动执法认定的准确性与统一性。

  原先虽“不予处罚”

  但仍属于违法行为

  王朋: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衔接、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仍需进一步完善,即做好法律体系的“精装修”工作。

  例如,在行刑反向衔接中,一些刑法罪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作明确规定,导致不起诉后是否进行行政处罚产生分歧。正当防卫制度同样体现了这一问题。

  我国《刑法》和《民法典》早已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但在行政法特别是治安执法领域,正当防卫适用仍进展缓慢,法律缺失、证据难收集、执法理念滞后等问题均有所体现。

  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正当防卫制度,有助于补齐行政法领域短板,实现部门法之间的融通协调,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法治理念的系统落实。

  张璇: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无关于正当防卫的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行政相对人以正当防卫为由,否认其行为违法性的治安案件并不少见。

  我院审理的治安行政案件中,就有案例是在行政相对人具有正当防卫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通过适用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例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免除防卫人责任。

  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这不失为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变通处理,法院也予以认可。

  但在行为定性上,不予处罚的前提还是属于违法行为,与正当防卫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定性大相径庭,对当事人的影响也存在重大区别。

  因此,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当防卫的认定予以明确规定,给审判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指明了方向,预计今后的审判工作将围绕事实认定和行为定性两方面做重点审查。

  (主持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胡巧绒;发言整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章哲源  韩煦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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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圆桌论法 B02治安管理领域明确“正当防卫” 胡巧绒/章哲源/王嘉2025-09-01 2 2025年09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