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虚设下游客户零售、编造销售记录,本市通报6起典型案例

首例!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案

王葳然

本文字数:838

  □  记者  王葳然

  近期,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用妆安全,并于昨日通报6起典型案例。

  日前,市药监局稽查局收到关于某公司涉嫌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移送线索。经查,当事人作为某化妆品境外备案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未建立不良反应主动收集、报告、分析评价和调查处理的协助机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悉,本案系上海首例针对化妆品境内责任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案件,有助于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法定职责,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前期,市药监局稽查局收到关于某公司非法销售药品的举报线索。经查,当事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为批发。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方式为零售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虚设下游客户直接向顾客零售中药饮片,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计算机系统客户信息、出库单等记录不真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市药监局稽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同时,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一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处方药销售记录中的销售日期、销售数量与实际收款日期、收款数量无法匹配。经查,当事人为开拓药品的销售渠道,指使员工在药房外持货销售,以现场出示收款二维码的方式收取药款,在未核实购药人药品实收数量情况下,编造销售记录和处方笺。当事人销售处方药记录和处方不真实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社会 A06首例!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案 王葳然2025-09-03 2 2025年09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