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离婚后再婚甚至再婚后又离婚的“二婚”“三婚”家庭日益增多。法律中,赋予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和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称为“拟制血亲”。但这种因父母再婚而产生的“亲子”关系,如果父母又离婚,是否继续延续呢?尤其是,这可能涉及赡养、继承等一系列问题。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王净原
继父给了他一个家
杜白(化名)的生父是个不务正业的人,好酒好赌,几年便将分家得来的家产败了个精光。眼看日子过不下去,杜白的母亲同他离了婚,带着年幼的杜白到上海谋生。
杜白的母亲干过很多工作,最终被一家饭馆的老板收留。为了报答老板,杜白的母亲工作尽心尽力,经过几年的发展,小饭馆成了一家大酒楼。
这家饭馆的老板也已离婚,三个子女都随前妻生活。相处久了,他和杜白的母亲渐生情愫,随着生意的不断壮大,两人领证结了婚,继父对杜白视如己出,给了他一个真正的、完整的家。
然而,杜白的生父听说母子二人现在生活优渥,竟召集了一帮无赖找上门来,要求取得杜白的抚养权。
杜白的继父提出,可以给杜白的生父一笔钱,但杜白的生父必须跟他签一份送养协议,并保证从此不再骚扰。见钱眼开的生父自然没什么意见,爽快地拿了钱签了协议。
一晃十年过去,杜白已近成年。他跟继父的关系非常好,但母亲和继父的关系却出现了裂痕。最终,他们在杜白高考后选择和平离婚。
遗产之争一审告负
母亲和继父的离婚,并没有影响杜白和继父的亲密关系。杜白后来出国读书的学费、生活费,大部分是由继父出资的。
研究生毕业后,杜白先在国外工作了一段时间。回国后,他虽然和母亲住在一起,但几乎每周都会去探望继父,比继父的几个亲生子女还殷勤体贴。继父也常常跟亲友夸杜白是自己的子女里最孝顺的,还说以后财产都要留给杜白。
几年后,继父去世,留下好几套房产和一大笔存款,但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杜白一直把自己当成继父家的一员,他和继父的亲生子女因为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
杜白认为,自己曾受继父抚养、教育十年,虽然后来母亲与继父离婚,但依据《民法典》,他们的关系应当等同于父子。
首先,父母离婚并不影响杜白曾受继父“抚养教育”这一事实;
其次,即使父母离婚,继父后续仍为杜白支付了留学的学费和生活费,是以实际行动继续着对杜白的抚养教育,两人也仍以父子相称,证明继父并没有想解除与自己的继父子关系的意思;
最后,自己在继父晚年尽心尽力赡养了继父,而继父的亲生子女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因此,他应当依照《民法典》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继父的其他子女一起继承遗产。
但继父的其他子女却不这么认为。他们拿出了父亲当年和杜白母亲签的离婚协议,白纸黑字载明“各自前婚的子女,离婚后随同各自生活”。
他们据此认为,这一约定表示父亲终止了和杜白之间的继父子关系,杜白不应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最终,法院认可了继父其他子女的主张,认为离婚协议中对抚养权归属的约定,系继父明确不同意继续抚养杜白并解除了和杜白的继父子关系。考虑到杜白确实对继父晚年照顾更多,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为杜白系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适当分给一些遗产。
认定收养多分遗产
杜白对一审判决不满,找到我们希望提起上诉。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我们认为,要以“实质行为突破协议条款”来改变一审结果,难度很大。基于此,我们将重点放在了继父与杜白生父达成的那份送养协议上。
这份协议签订于1991年底,此后杜白和生父就再无往来,但继父和母亲并没有去为他办理正式收养手续。
我们告诉杜白,我国的《收养法》是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在《收养法》实施前,存在“事实收养”,即亲朋好友公认的、长期以养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因此,无论从“共同生活”角度,还是从“订立书面协议”角度,我们认为继父和杜白已经成立了收养关系。
这让杜白有了疑问:我与继父到底是养父子关系,还是继父子关系?
我们告诉杜白,这两种都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但养父子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灭。
我国法律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一直都有特别规定,即继父母经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不受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等限制,旨在鼓励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以形成更为稳定的家庭关系。
在杜白母亲与继父离婚时,虽然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了抚养权,但并未解除收养关系。
最终,基于我们拿出的收养协议以及对收养关系并未解除的观点,法院认定杜白与继父构成养父子关系,且基于杜白对继父照顾更多,杜白作为子女之一分割遗产,并可适当多分。
律师解析
亲子关系需要法律保障
杜白的故事,让我们看到了父母子女间的缘分并不以血缘作为唯一判断标准,人与人间的关系,更多靠的是共度的时光与相处时付出的真心。但同时,也需要法律层面的确立与保障。
针对继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实务中,再婚父母离婚后,如果决定解除与继子女关系的,继父母可以明确表示不再抚养继子女。
关系解除后,继子女不再享有继承权,也无需再赡养继父母。
但是,如果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曾抚养、教育过继子女,则仍可要求继子女对其进行赡养。
如果再婚夫妻又离婚时,不想解除继子女关系,则可以约定离婚后继子女随继父母共同生活、由继父母抚养,这种情况下,若继子女实质随继父母共同生活,且后续也赡养了继父母,则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当然,也可以如文中所说,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继子女。如果正式成立了养子女关系,那么相关权利义务便与亲生子女是一样的。
至于遗产继承问题,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嘱又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为避免身后产生矛盾争议,建议提前订立遗嘱。
遗嘱的安排较为自由,既可以将财产给继承人,也可以给继承人之外任何想给的人,且份额、比例也可以自由安排,能最大程度地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一份规范、全面的遗嘱也能减少家庭矛盾,对于家庭财产传承来说是更为稳妥、可控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