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法官,我提前一个月通知退租,合同里也没说住不满一年不能退押金,她凭啥扣着我的4300元押金不给?”
据悉,《住房租赁条例》于今天起正式实施。日前,在长宁区虹东居委会活动室内,一场特殊的庭审也成功进行。这是长宁区人民法院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搬”进社区,以巡回审判的形式,为居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也为解读新法中押金规则变化提供了“活教材”。
庭审现场,原告张小姐回忆,今年3月,她与房东李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下位于长宁区中山西路上的一套住宅,月租金4300元,同时缴纳了4300元押金。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如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应退还押金”。
“今年6月21日,我按合同提前一个月说要退租,7月12日就腾退了房子,剩余租金我都没要退,可她却说必须住满一年才退押金,签合同的时候根本没提过这个规矩!”张小姐说着,拿出了房屋腾退时拍摄的视频,“我搬离前还找阿姨打扫过,视频里能看到房子很干净,她现在找各种理由扣押金,我协商了好几次都没用。”
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对此反驳:“她6月说退租时,自己说过会帮着找下一任租客,找不到就放弃押金,可直到开庭,她也没找到人,房子空了这么久,损失谁来担?”她表示,“而且合同第七条写了,提前一个月通知后,得签署解除协议,她没做到。更别说她在房子里养了一猫一狗,墙面、窗帘、椅子、马桶盖都被破坏了,到处是猫毛和味道,这难道不是违约?”
“墙面是梅雨季节受潮掉的,不是宠物弄的!窗帘只是有猫毛,没坏!椅子确实被抓坏了,但马桶盖跟宠物没关系!”张小姐忙辩解,对于物业费的问题,她也解释道:“我不是不交,是没找到缴费的途径,一直没弄明白怎么交。”
在听取双方陈述和证据后,法官并没有急于宣判,而是先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押金退还条件不明确。“你们的合同只约定了‘无违约行为应退押金’,但没说清楚哪些情况算‘违约’,提前解约且未找到下家是否属于不退押金的情形,也没有明确约定。”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张小姐放弃索要4300元押金,李女士也不再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和房屋损失。
庭审后,法官李敏为旁听的居民,解读了即将实施的《住房租赁条例》:“9月15日施行的《住房租赁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写明押金何时退还,以及不退押金的各种情形。以后大家签合同,只要把不退押金的情形列清楚,除了这些情形,房东就必须退押金,像今天这种‘口头说住满一年才退’‘微信承诺没做到就扣押金’的情况,就能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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